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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6/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埔路172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納稅證明(餘依投標須知及清單規定辦理 )。
2.檢附鍋爐協會會員證。
3.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營業項目有關鍋爐、熱交換器買賣、安裝及維護保養項目。
4.檢附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廠工廠登記證。
5.檢附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6.檢附行政院勞委會核發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以上證照。
7.檢附行政院勞委會核發之鍋爐操作人員乙級技術士以上證照1人(含)以上及丙級技術士證照2人(含)以上。
8.檢附缺氧作業主管訓練證書。
9.檢附安全閥測試操作人員證照。
10. 檢附行政院勞委會核發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技術士證照1人。
11.檢附行政院工程委員會核定之品管人員。
12.檢附台灣區機器同業工會二級廠以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疑義期限至民國109年5月4日止。
2.本採購案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09年5月9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及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之期限,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
3.本案預算編列於109年11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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