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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預估後續擴充期間為三個月,金額為新臺幣120萬元,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另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採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2/25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提升得標廠商履約品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4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000號
其他:履約期限
本契約下訂有效期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113年10月1日止,或至訂購總金額達本案預估貨款總價為止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經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營業總類:遊覽車客運業G101051)。
其他:附加說明
*刻意營造不合格標,可能會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一、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12年12月20日前,依政府採購法 以書面向本校申請釋疑,若有異議者請於112年12月28日前,依政府採購法以書面向本校聲明異議(逾時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受理電話:(03)373-1840、傳真(03)373-2464、地址:334 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000號。
二、案內採購品項內容有疑問,請電洽:石思文,聯絡電話:03-3801126#303342
三、本次修訂內容:契約附加條款第二條 車輛派遣條件:
(三) 為確保乘客安全,乙方派遣車輛應符合公路主管機關、監理機關及交通部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車輛、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之車輛定期檢驗合格證明。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