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111001 已決標公告

投幣式自助洗烘衣機委商經營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決標日:111/03/24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美麗潔企業社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6,800
原始預算
$ 990,000
底價金額
$ 16,500
決標折數
101.82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機關代碼 3.5.49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決標方式 最高標
聯絡人 採購官
聯絡電話 (038)266150
機關代碼 3.5.49
單位名稱 空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
機關地址 971花蓮縣新城鄉花蓮郵政90282號
聯絡人 採購官
聯絡電話 (038)266150
傳真號碼 (038)266384
電子郵件信箱 Purchase03@mail.mil.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99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03/2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1花蓮縣新城鄉花蓮郵政9028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金新台幣100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3/28 17:00
開標時間 111/03/29 10:00
開標地點 本部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承商如質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1花蓮縣新城鄉花蓮郵政9028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6年4月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投幣式自助洗烘衣機委商經營收取權利金,依個案另訂契約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需為合法登記廠家,並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項目有洗衣相關服務。 (二) 近2期內之任1期納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備註:本案為投幣式自助洗烘衣機委商經營,每月收取權利金之採購案,合先敘明。 一、廠商資格: (一) 廠商需為合法登記廠家,並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項目有洗衣相關服務。 (二) 近2期內之任1期納稅證明。 二、招標作業: (一) 投標及開標方式:本案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二) 決標方式及原則:本案爰引採購法精神,以公開招標為原則,採「最高標為得標廠商」之原則,本部訂定權利金底價為新臺幣1萬6,500元,投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廠商。 三、決標原則: 採公開招標方式,以合於招商文件規定,且在訂價(每月新臺幣1萬6,500元整)以上之最高標為得標廠商。 四、契約時間:同契約書第貳條。 五、得標廠商須配合事項: (一) 簽約前須辦妥相關保險事宜(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等新臺幣200萬(含)以上,被保險人欄名稱為空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 (三) 決標後十日內將雇工人員名冊及相關資料送部查核,後續更換雇工亦比照辦理。 六、相關費用: (一)履約保證金:同契約書第陸條。 (二)押標金:引用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收押標金。 (三)權利金:同契約書第參條第一款。 (四)水電費:同契約書第參條第二款。 (五)租金:同契約書第參條第三款。 七、販售及服務項目: (一)所販售各類品項,必須符合經濟部商檢局所規定商檢規範。 (二)乙方不得設置傳真機、影印機及國際快遞等服務。 (三)乙方招牌位置及促銷活動之宣傳作為,應限於營業場所擺設及張貼公佈,不得擺設或公布於營區其它地點。如有特殊情形,應先行函知甲方,經甲方核准後始可擺設或張貼公布。 八、開始營業日期及時間: (一)乙方於決標後7日內(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與本部簽訂合約,若因乙方之緣故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契約之簽訂,則視同乙方自行放棄訂約權利,另行辦理招標事宜;簽約起14日內,由得標承商視情況自行裝修開始營業,雙方自第十五日起計算契約期限及計費(不足月部份以營業日起至當月月底按比例原則計算),否則以棄標論,另履約保證金於合約期滿後無息發還乙方。 (二)營業時間:採自助式24小時營業,如乙方因故欲暫停營業或公休時,應於3日前向甲方(六二三營站)提出報備,並於前乙日在營業場所外公告之,但每次以不超過3日為限,且每月僅限乙次。如遇特別狀況甲方得通知暫停營業。 九、承租地址:花蓮縣新城鄉佳林村佳林105號。 十、其他: (一)請乙方詳閱契約各條款規定及相關書面文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契約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資料均屬有效之文件)。 (二)公證及印花等相關費用由乙方支付。 (三)乙方不得轉租(包)、出借、頂讓、或其他變相之方法,由第三者使用或就此權利向第三 者提供擔保。乙方使用之房屋,係供營業之用,不得供作堆棧、住宿、或改變其他營業等 違約行為,如有上情或如經本部(甲方)查獲或經檢舉實情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沒收覆約 保證金等,若涉及違法則依法究辦。 (四)契約期間乙方應每月繳交權利金給甲方,盈餘收歸乙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降 低、補貼或拒繳前項費用;若逾期,每逾乙日以契約總價千分之四計罰,如逾30日(含) 以上未繳交或拒繳,甲方得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五)乙方於營業場所內所需安裝之安全及相關設施(如安全設施、防盜設備、滅火器等),所花費之裝修費用,由乙方自行全額負擔,甲方不負責任何費用支出,並於契約終止後由廠商自行拆除。 (六)乙方履約人員不得為非法外勞、大陸人士及其他經政府法令規定不得僱用者,簽約時應先 行由甲方完成人員安全查核(於契約期限內,需更換工作人員,乙方須向甲方報備並完成 人員資審),始得進入營區,人員進出營區,應遵守甲方之內部管理、各項保密及通訊相 關規定(含行動電話申請及管制等),由六二三營站收整資料,並由政戰部協助辦理通行證 等相關事宜,另有關工讀生(計時人員)部分,由乙方製作名冊送教訓處、六二三營站及營 門辦理放行(含汽機車)名冊(需繳交相關證件影本由六二三營站及營門保管)。 (七)乙方雇用員工各項福利及權利義務(如薪資、健勞保及相關費用等…)一律由乙方全權負 責,另不得以國軍六二三營站名義或本基地之名,對外公開召聘員工、用於設立帳戶、印 戳、貸款、連保及進貨等商業授信行為,員工應注意言行舉止、服裝整齊統一及服務態度親切;如有因業務造成顧客任何損失,乙方應負賠償損害之責,若經甲方認定情節重大,甲方得終止契約並沒收覆約保證金。 (八)乙方應配合政府及營區資源回收政策或作法,實施資源回收工作及垃圾減量;並依營區垃圾車清運時間、地點實施一般垃圾清運,資源回收部份,乙方自行運交營外回收商或依甲 方律定回收時間實施。另乙方必須負責營運場所(機臺)周圍1公尺內環境清理與打掃。 (以下空白) 十一、餘相關規定請依契約書條款辦理。 聯絡人:政治作戰室 林建億士官長,電話:03-8569093,軍用:03-8563479轉877059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空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3/28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5.49
決標方式 最高標
聯絡人
採購官
聯絡電話
(038)266150
機關代碼
3.5.49
單位名稱
空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
機關地址
971花蓮縣新城鄉花蓮郵政90282號
聯絡人
採購官
聯絡電話
(038)266150
傳真號碼
(038)266384
電子郵件信箱
Purchase03@mail.mil.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99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03/2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1花蓮縣新城鄉花蓮郵政9028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金新台幣100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3/28 17:00
開標時間
111/03/29 10:00
開標地點
本部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承商如質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1花蓮縣新城鄉花蓮郵政9028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6年4月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投幣式自助洗烘衣機委商經營收取權利金,依個案另訂契約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需為合法登記廠家,並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項目有洗衣相關服務。 (二) 近2期內之任1期納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備註:本案為投幣式自助洗烘衣機委商經營,每月收取權利金之採購案,合先敘明。 一、廠商資格: (一) 廠商需為合法登記廠家,並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項目有洗衣相關服務。 (二) 近2期內之任1期納稅證明。 二、招標作業: (一) 投標及開標方式:本案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二) 決標方式及原則:本案爰引採購法精神,以公開招標為原則,採「最高標為得標廠商」之原則,本部訂定權利金底價為新臺幣1萬6,500元,投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廠商。 三、決標原則: 採公開招標方式,以合於招商文件規定,且在訂價(每月新臺幣1萬6,500元整)以上之最高標為得標廠商。 四、契約時間:同契約書第貳條。 五、得標廠商須配合事項: (一) 簽約前須辦妥相關保險事宜(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等新臺幣200萬(含)以上,被保險人欄名稱為空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 (三) 決標後十日內將雇工人員名冊及相關資料送部查核,後續更換雇工亦比照辦理。 六、相關費用: (一)履約保證金:同契約書第陸條。 (二)押標金:引用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收押標金。 (三)權利金:同契約書第參條第一款。 (四)水電費:同契約書第參條第二款。 (五)租金:同契約書第參條第三款。 七、販售及服務項目: (一)所販售各類品項,必須符合經濟部商檢局所規定商檢規範。 (二)乙方不得設置傳真機、影印機及國際快遞等服務。 (三)乙方招牌位置及促銷活動之宣傳作為,應限於營業場所擺設及張貼公佈,不得擺設或公布於營區其它地點。如有特殊情形,應先行函知甲方,經甲方核准後始可擺設或張貼公布。 八、開始營業日期及時間: (一)乙方於決標後7日內(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與本部簽訂合約,若因乙方之緣故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契約之簽訂,則視同乙方自行放棄訂約權利,另行辦理招標事宜;簽約起14日內,由得標承商視情況自行裝修開始營業,雙方自第十五日起計算契約期限及計費(不足月部份以營業日起至當月月底按比例原則計算),否則以棄標論,另履約保證金於合約期滿後無息發還乙方。 (二)營業時間:採自助式24小時營業,如乙方因故欲暫停營業或公休時,應於3日前向甲方(六二三營站)提出報備,並於前乙日在營業場所外公告之,但每次以不超過3日為限,且每月僅限乙次。如遇特別狀況甲方得通知暫停營業。 九、承租地址:花蓮縣新城鄉佳林村佳林105號。 十、其他: (一)請乙方詳閱契約各條款規定及相關書面文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契約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資料均屬有效之文件)。 (二)公證及印花等相關費用由乙方支付。 (三)乙方不得轉租(包)、出借、頂讓、或其他變相之方法,由第三者使用或就此權利向第三 者提供擔保。乙方使用之房屋,係供營業之用,不得供作堆棧、住宿、或改變其他營業等 違約行為,如有上情或如經本部(甲方)查獲或經檢舉實情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沒收覆約 保證金等,若涉及違法則依法究辦。 (四)契約期間乙方應每月繳交權利金給甲方,盈餘收歸乙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降 低、補貼或拒繳前項費用;若逾期,每逾乙日以契約總價千分之四計罰,如逾30日(含) 以上未繳交或拒繳,甲方得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五)乙方於營業場所內所需安裝之安全及相關設施(如安全設施、防盜設備、滅火器等),所花費之裝修費用,由乙方自行全額負擔,甲方不負責任何費用支出,並於契約終止後由廠商自行拆除。 (六)乙方履約人員不得為非法外勞、大陸人士及其他經政府法令規定不得僱用者,簽約時應先 行由甲方完成人員安全查核(於契約期限內,需更換工作人員,乙方須向甲方報備並完成 人員資審),始得進入營區,人員進出營區,應遵守甲方之內部管理、各項保密及通訊相 關規定(含行動電話申請及管制等),由六二三營站收整資料,並由政戰部協助辦理通行證 等相關事宜,另有關工讀生(計時人員)部分,由乙方製作名冊送教訓處、六二三營站及營 門辦理放行(含汽機車)名冊(需繳交相關證件影本由六二三營站及營門保管)。 (七)乙方雇用員工各項福利及權利義務(如薪資、健勞保及相關費用等…)一律由乙方全權負 責,另不得以國軍六二三營站名義或本基地之名,對外公開召聘員工、用於設立帳戶、印 戳、貸款、連保及進貨等商業授信行為,員工應注意言行舉止、服裝整齊統一及服務態度親切;如有因業務造成顧客任何損失,乙方應負賠償損害之責,若經甲方認定情節重大,甲方得終止契約並沒收覆約保證金。 (八)乙方應配合政府及營區資源回收政策或作法,實施資源回收工作及垃圾減量;並依營區垃圾車清運時間、地點實施一般垃圾清運,資源回收部份,乙方自行運交營外回收商或依甲 方律定回收時間實施。另乙方必須負責營運場所(機臺)周圍1公尺內環境清理與打掃。 (以下空白) 十一、餘相關規定請依契約書條款辦理。 聯絡人:政治作戰室 林建億士官長,電話:03-8569093,軍用:03-8563479轉877059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空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3/2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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