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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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招標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現金付款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藍天樓1樓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一定金額:新臺幣 235 萬 6,525 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空軍司令部藍天樓1樓會客室)。2.通信投標:臺北大直郵政126號信箱。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無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本案應由依法設立之「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含)以上」專業廠商共同投標,若同時具上揭資格者亦得單獨投標。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驗收紀錄、結算證明書、付款發票或其他可茲證明者等,前述任一證明文件內須含有裝備與器材名稱可供識別,若僅檢附契約者,則視為不合格)。
其他: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1)乙方應自簽約次日起 330 日曆天(含)內完成工廠整修及設備交貨,並檢附新品證明及製造商授權工程師資格文件,交貨品項須於目視檢查合格日之次日起 30 日曆天(含)依契約完成安裝,若案內品項有礙於水刀設備交貨及安裝(如隔間及鐵捲門...等),可於裝機後執行性能測試驗收。
(2)乙方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 7 日曆天內依通用條款(如清單附件 9)第 10 條完成投保,並提供保險單正本或保險機構出具之保險證明 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 份【保險起迄日為簽約日次日至全案履約事項完成日止】交由甲方使用單位審查,於審查無誤後,乙方始得施作相關履約事項。
二、投標時請於標單內檢附:
1.以電子領標之投標廠商請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非線上瀏覽招標文件明細)。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切結書(一)。
4.投標廠商報價單(本案採分項報價、總價決標)及採購清單,如廠商報價超過本案公告預算,則依投標須知第44點規定判為不合格標。
5.附錄二十一「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及附錄二十二「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切結書」(需填妥及用印)。
6.廠商資格證明文件(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納稅證明;如案訂定屬履約能力資格文件亦請一併檢附)。
7.如為共同投標須檢附附錄三共同投標協議書。
三、本案應由依法設立之「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含)以上」專業廠商共同投標,並須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同時具上揭資格者亦得單獨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以不超過4家為原則,共同投標(含代表廠商)或單獨投標之任一廠商如有未具前述資格者,為不予決標對象。
四、現場投標:請投標廠商於進入藍天樓會客室時,先行拿取右側本部檔案夾內「投標廠商文件(現場投遞)二聯單」,並使用打印時鐘於該單【如有打卡時鐘使用窒礙,可洽會客室換證人員或本案承辦人協處】,再續依檔案夾所附本部現場投標注意事項辦理。
五、餘如有未盡事宜,則依清單及投標須知等規定辦理;另有相關疑問可電洽承辦單位詢問(蘇小姐;聯絡電話:02-25321610#675448)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空軍保修指揮部(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電話02-25328311;傳真02-25328519,蘇小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