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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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藍天樓會客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招標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現金付款。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空軍司令部藍天樓1樓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按廠商報價總金額3%(小數點後之數值,以無條件進位至整數方式核算)繳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7/1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空軍司令部藍天樓2樓會客室)。2.通信投標:臺北大直郵政126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其營利事業登記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為廢(污)水處理業(代碼:J101060)。
2.納稅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業技能之證明:應檢附環境工程技師證明文件。
4.餘同「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時請於標封內檢附:
1.以電子領標之投標廠商請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非線上瀏覽招標文件明細)。
2.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二「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需填妥及用印)。
二.倘採線上電子繳納押標金,後續退還作業程序需7工作天以上(含入帳),如有不便敬請見諒,或請改採其他繳納方式。
三.履約期限:
1.項次1-20:
(1)乙方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 30 日曆天內依空軍保修指揮部財物採購契約通用條款(如清單附件6)第十條完成投保並提供保險單正本或保險機構出具之保險證明 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 份 (保險起迄日為簽約後次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及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檢附相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證照(書),並填妥職業安全衛生附加條款(如清單附件4),交由甲方使用單位審查。
(2)乙方應自簽約日之次日起90個日曆天內乙次將採購標的送達交貨地點完成交貨。
(3)乙方應自目視驗收合格之次日起90個日曆天內依契約完成採購標的安裝(含原有須拆除設備移除)及性能測試。
(4)乙方應自安裝及性能測試驗收合格之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依契約完成教育訓練。
2.項次22:乙方應於採購品項1-20完成性能測試合格之次日起90個日曆天(含)內,出具環工技師簽證之合格功能測試報告書(紙本1式3份、電子數位資料(光碟)1式2份)乙次完成交貨。
四.現場投標:請投標廠商於進入藍天樓2樓會客室時,先行拿取右側本部檔案夾內「廠商投標文件(現場投遞)二聯單」,並使用打印時鐘於該單「現場投遞時間」欄位上打印時間,以作為現場投遞標封時間之依據證明【如有打卡鐘使用上窒礙,可洽會客換證人員或本案承辦人張先生(聯絡電話02-25328311、02-25328313)協處】,再續依檔案夾所附本部現場投標注意事項辦理。
五.廠商派員參加開標(會議)時,應配合機關量測體溫及填寫切結聲明書等防疫預防作為,並自備口罩於會議中全程配戴,自主管理人員健康情況,如經量測體溫超過標準(額溫37.5度、耳溫38度以上)或切結內容有異常情況,則禁止進入標場。
六.餘如有未盡事宜,則依清單及投標須知等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空軍保修指揮部(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電話:02-25328311、13,傳真:02-25328519,張先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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