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13巷29號
電子郵件信箱
purchase09@mail.mil.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13巷29號(洽承辦人收執)。 2、通信投標:臺北汀洲郵局81號信箱。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如本案工程、財物暨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第四十二點。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儀航程序劃設)類似之承做之文件(如:驗收紀錄、結算證明書、付款發票或其他可茲證明者等,若僅檢附契約文件者,則視為不合格)。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1.第一階段(項次1)應自簽約日之次日起30個工作天(含)內乙次將可行性評估報告送達交貨地點。
2.第二階段(項次2)應自甲方書面通知日之次日起45個工作天(含)內乙次將航圖送達交貨地點。
3.詳如本案契約清單(十八)備註第7點。
二、投標時請於標單內檢附:
1.廠商資格證明文件(詳如本案工程、財物暨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第四十二點)。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投標廠商報價單(總價),請一併檢附本公告之空白標價清單,填註分項報價金額(倘未檢附清單、未於清單內填註分項報價、報價超過本案公告之各分項預算,則視同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依投標須知第44點規定判為不合格標)。
4.附錄二十二「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切結書」(需填妥及用印)。
5.以電子領標之投標廠商請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非線上瀏覽招標文件明細;如廠商未繳交電子領標憑據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如經廠商說明後,確認未完成領標程序,無法提出領標憑據者,則依投標須知第44點,視為無效)。
三、現場投標:應於規定截止時間前至本部會客室通知本部後勤科採購室人員收件(劉小姐,聯絡電話02-27495121#275441)。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及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於113年7月3日前以書面提出;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於113年7月10日前以書面提出;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10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受理機關:空軍通信航管資訊聯隊:電話:02-27495121;地址: 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13巷29號。
五、因受機關代碼限制,網頁提示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者,均改為「空軍通信航管資訊聯隊」,相關疑義、異議及押標金抬頭均須書明「空軍通信航管資訊聯隊」並受理之。
六、餘如有未盡事宜,則依清單及投標須知等規定辦理;另有相關疑問可電洽承辦單位詢問。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空軍通信航管資訊聯隊(地址: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13巷29號、電話:02-27495121、傳真:02-2761777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