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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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花蓮縣新城鄉佳林村105號(洽採購室人員領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至花蓮郵政4之14號信箱或至花蓮縣新城鄉佳林村105號會客室投遞至投標箱內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設立或登記證明。
(2)最近一期或上一期納稅證明。
(3)基本資格(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E606010用電 設備檢驗維護業』、維護範圍,須於用電設備維護執照標示涵蓋花蓮縣、具有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證明。
(4)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投標廠商 未達3家者,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第一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 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如續行第2次公告則無原住民條款。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現場領標受理時間:0830-1130,1330-1630。
(2)餘依政府採購法及投標須知辦理。
(3)本案廠商可採電子投領標方式辦理,網址:http://web.pcc.gov.tw/
(4)廠商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及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於108年7月22日1700時前以書面提出;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並不少於10日內提出(108年7月31日前);對決標過程有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於決標後15日內以書面提出。受理機關:空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電話03-8226251,地址:花蓮郵政90282號信箱。
(5)廠商如對本指部處理異議之結果不服或本部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不為處理,廠商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6)現場參標廠商,請於開標前30分鐘至會客室,俾利本部辦理會客作業。
(7)現場投標:攜投標文件至花蓮縣新城鄉佳林村105號會客室;請於進入本部會客室投標前先行填寫「現場投標時間紀錄表」,註記投標時間;另使用打卡機於外標封打印時間,以利確認投標時間;完成後將標單封及現場投標時間記錄表一併交本部會客室或(總值星官室)值班人員【如有投、開標相關問題,可逕洽本案承辦人楊弼閎上尉(聯絡電話03-8266150)】;另【案內專業規格或實地現勘問題,可逕洽本案;聯絡人:林信瀚中士(代理人黃建聰少尉),電話:(03)8563479轉877465。
(8)通信投標: 逕寄花蓮郵政4-14號信箱(郵局簽收時間若逾截止收件期限,不得參標)。
(9)本案預算尚未奉核,如得標商先行辦理保留決標作業。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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