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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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於109年4月15日前乙次將採購標的送達交貨地點完成交貨。
廠商資格摘要
(1)營業設立或登記證明及最近一期營業納稅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者得以前一期營業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2)需具有工業或數位電子乙級技術士及丙級技術士證照。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現場領標受理時間:上班日每日0900時至1100時,1400時至1600時整,另因本機關有門禁限制,領標前請先電話預約,免影響各廠商權益。
(2)餘依政府採購法及投標須知辦理。
(3)本案廠商可採電子投領標方式辦理,網址:http://web.pcc.gov.tw/
(4)廠商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及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於108年7月29日1700時前以書面提出;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並不少於10日內提出(108年8月5日前);對決標過程有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於決標後15日內以書面提出。受理機關: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電話03-8226251,地址:花蓮郵政90319號信箱。
(5)廠商如對本聯隊處理異議之結果不服或本部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不為處理,廠商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6)本聯隊為軍事機關,廠商如至標場參與開標,請提前30分鐘至會客室辦理相關程序,逾時不候;另請攜帶雙證件(1張辦理會客使用、1張作為開標身分之證明)
(7)現場投標:攜投標文件至花蓮縣新城鄉花師街37號會客室;請於進入本聯隊會客室投標前先行填寫「現場投標時間紀錄表」,註記投標時間;另使用打卡機於外標封打印時間,以利確認投標時間;完成後將標單封及現場投標時間記錄表一併交本聯隊會客室或(總值星官室)值班人員【如有投、開標相關問題,可逕洽本案承辦人吳柏逸先生(聯絡電話03-8221144#874408)】;另【案內專業規格或實地現勘問題,可逕洽本案承辦人王先生 (聯絡電話03-8221144#873514】。
(8)通信投標: 逕寄花蓮郵政20-59號信箱(郵局簽收時間若逾截止收件期限,不得參標,投遞至90319號信箱將原標封寄回)。
(9)經濟部98.4.2日經商字第9802406680號:「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下載登記資料,附於投標文件,若廠商仍僅用舊「營利事業登記證」為唯一證件參標,將列為不合格標。
(10)廠商聲明書、廠商投標報價單請依投標須知附件填寫,並請檢附本次電子領標憑證,另為避免影響各廠商權益及俾利機關執行審標作業,原住民廠商需於投標封註明為原住民廠商,如未標註將視同一般廠商。
(11)第一次招標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但第1階段僅就原住民廠商辦理開標結果,如最低標價超過底價且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致無法優先決標予該廠商情形,則作成紀錄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上揭原住民廠商應以第1階段減價後最低標價參與第2階段之開標;如廠商仍為最低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洽該廠商優先減價1次,並允許參加後續之比減價。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原住民廠商須檢附「戶籍資料記載為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者」或「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效期限內」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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