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gav52036@yahoo.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1花蓮縣新城鄉花蓮郵政90319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1/30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
(1)投標廠商投標時須檢附下列文件:a.(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分類F213040(精密儀器零售業)、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或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均屬之)之文件。b.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c.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2)同「投標須知」。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附加說明
一、郵遞投標方式:投標廠商如採郵遞投標者,請於投標文件外標封標註廠商統一編號以供機關查驗,並將投標文件等資料應於106年7月26日1700時前寄達花蓮郵政20-59號信箱。
二、現場投標:採現場投標者應於前述時限將投標文件送達花蓮縣新城鄉花師街37號(聯隊會客室窗口),另請於投標文件外標封標註廠商統一編號以供機關查驗。
三、非上述兩種投遞方式寄至機關相關處所,均判定為不合格標。
四、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06年7月24日前以書面或傳真向本機關申請釋疑。
五、案件承辦人:賀培豪 代理人:林志桓。聯絡電話:03-8234892、0972205992、0985927962。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空軍第四O一聯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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