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gav52036@yahoo.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1花蓮縣新城鄉花蓮郵政90319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2/31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基本資格(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符合下列項目其一者
1.(J101050)環境檢測服務業。
2.(J101060)廢(污)水處理業。
3.具乙級廢水處理之環保業。
4.餘詳如本案計畫清單。
附加說明
一、郵遞投標方式:投標廠商如採郵遞投標者,請於投標文件外標封標註廠商統一編號以供機關查驗,並將投標文件等資料應於106年11月28日1700時前寄達花蓮郵政20-59號信箱。
二、現場投標:採現場投標者應於前述時限將投標文件送達花蓮縣新城鄉花師街37號(聯隊會客室窗口),並請向機關人員索取投標證明單;另請於投標文件外標封標註廠商統一編號以供機關查驗。
三、非上述兩種投遞方式寄至機關相關處所,均判定為不合格標。四、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06年11月25日前以書面或傳真向本機關申請釋疑;另廠商以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其異議期限至106年12月4日止,並以中文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1)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姓名。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及住所或住居。
(3)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4)受理異議之機關。
(5)年月日,異議不合前項規定者,招標機關得不予受理,且由廠商簽名或蓋章,提出於招標機關,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五、機關招標承辦人:徵購士鄧凱軒上士、聯繫電話:03-8221144#874408
六、案內設計承辦人:士官長 簡名樞 聯絡電話:03-8221145轉873966。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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