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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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以電話來電通知並以掛號寄送(無償提供)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6/30
廠商資格摘要
(1)同「投標須知」。
(2)本案不得為政府採購網公開資訊之「拒絕往來廠商」,且須於投標時檢附「營業設立或登記證明」及「廠商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
(3)方於投標時應檢附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本案至少需雇用2員從業人員,1員需具有(汽車修護、電器(機)修護、油壓、氣壓及冷凍空調或政府機關核發相同職類乙級技術士證書二張以上)另1員需具有(汽車修護、電器(機)修護、油壓、氣壓及冷凍空調或政府機關核發相同職類丙級技術士證書一張以上),提供買方查核審認(正本供買方查驗,複本於驗收時繳交備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郵遞投標方式:投標廠商如採郵遞投標者,投標文件等資料應於106年4月18日1700時前寄達花蓮郵政20-59號信箱。
二、現場投標:採現場投標者應於前述時限將投標文件送達花蓮縣新城鄉花師街37號(聯隊會客室窗口)。
三、非上述兩種投遞方式寄至機關相關處所,均判定為不合格標。
四、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06年4月17日前以書面或傳真向本機關申請釋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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