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purchase02@mail.mil.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竹市北區中正路699號會客室投標箱(會客時間0830-1130、1330-1630);300新竹郵政8-50號信箱
履約期限
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10日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3.餘同投標須知第四十二條。
附加說明
1.現場領標,新竹市北區中正路699號(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會客時間:上班日0830-1130、1330-1630)。
2.郵購領標,附大型回郵信封 (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65元及標單費用(郵政匯票抬頭為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寄,空軍第二聯隊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領、投標時效,本單位概不負責。
3.因受機關代碼限制,網頁提示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者,均改為「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相關疑義、異議及押標金抬頭均需書名「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並受理之。
4.本案禁用大陸地區產品,並禁止僱用大陸地區人士及非法外勞。
5.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本案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於110年10月10日前以書面或傳真向本部申請釋疑。本部自收受疑義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內,將以書面答覆申請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若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由本部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惟不個別通知,均請各廠商於開標前應自行注意查詢本案招標有關資訊。
6.廠商對本案招標項目內容如有異議,請依政府採購法以書面向本部申請釋疑或聲明異議,異議時限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廠商於公告次日起10日內提出,受理機關: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規格、施作項目、現勘、會客等相關問題請洽承辦人:于誠駿(03)5334111#372495、0968043565;採購作業相關問題請洽承辦人:莊先生,行動電話:0982689119,電話:03-5334111#373411,地址:新竹郵政90302號信箱,電子郵件(寄件後請賜電確認):purchase02@mail.mil.tw,傳真:03-5358646)。
7.廠商派員參加開標時,應自行全程配戴口罩,自主管理人員健康情況,如經量測超過體溫標準(額溫37.5度、耳溫38度以上),將拒絕該員進入標場,並視同放棄比減價權利。
8.投標廠商如採線上電子繳納押標金方式,後續退還作業程序需5日曆天以上,如有不便請見諒,或請改採其他繳納方式。
9.本案先行辦理招(開)標作業,符合採購法第52條決標原則之投標廠商,以保留方式辦理,俟預算奉核後始得辦理決標及後續簽約事宜;若預算未奉核定,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1項7款規定不予決標(投標廠商報價單有效期應至本案宣布決標日止);投標廠商押標金繳納方式若涉有效期限時(如以銀行、保險公司連帶保證書或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代替押標金繳交者),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開標時間長60日曆天,本聯隊並得視需要請廠商延長押標金有效期。另本案預算獲得後即逕行簽核決標,得不另召開決標會議及製作決標紀錄;若預算遭刪除即逕行簽核廢標,得不另召開廢標會議及製作廢標紀錄,並以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定日期為決(廢)標日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地址:300新竹市中正路699號,電話:03-5334111#373411,傳真:03-5358646)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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