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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17臺南市仁德區保仁路19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4/2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7臺南市仁德區保仁路195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設立或登記。
(2)納稅證明。
(3)餘同「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一、現場投標廠商,請於投入標箱前,將標函打印時間後再投入,以避免後疑。
【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郵寄「台南仁德郵政90272號信箱採購室收」,郵寄領取請附貼妥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整郵資之大型回郵信封,另請於索標文件內書明購案案號並附新台幣壹佰元整標單工本費;凡未依規定領標者,本單位概不受理,並以回郵寄還索標文件。
2.親至台南市仁德區仁愛里保仁路195號「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索取(請於購買標單前30分鐘電話通知採購室06-2694213,以利標單製作),領標時間:上午0830至1130時,下午1330至1700時(非上班時間恕不受理)。
3.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自行下載。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現金新台幣壹佰元整(電子領標免費,請多加利用)。
二、【其他】:
1.會客登記時間:開標前30-15分鐘(逾時不候)。
2.請於辦理登記前備妥主管機關核發附相片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如國民身份證或駕駛執照等)以備開標及辦理會客查驗用。(進入標場開標請另外攜帶授權書及身份證明文件)
3因受機關代碼限制,網頁提示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者,均改為「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相關疑義、異議及押標金抬頭均需書名「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並受理之。
4.履約地點:樣品驗收:於乙方工廠(庫房)實施確樣,確樣合格後再將標的物分送至各使用單位(如附件3),詳細地址於決標後通知,連絡電話:(06)3366158,聯絡人:楊上尉
5.履約期限:1.契約有效期限自簽約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止;另本契約預估貨款總價若於有效期內用罄,亦為契約終止日。如訂購日於契約有效期限內,雖交貨期已逾契約有效期限,乙方仍須依約完成交貨。 2.乙方應自簽約次日起10日曆天(含)將人員名冊(含乙方人員身分證影本、名冊範例如附件6)送達本部查核。 3.樣品:乙方應自簽約次日起10日曆天(含)內將採購標的(依契約附件7示意圖及附件1確樣驗收表製作)2組備妥於工廠(庫房)後函文或傳真告知甲方辦理樣品確樣驗收,
6.報價方式:請准採單價報價、單價計列契約方式辦理,並以實作數量計價付款,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規定,以各項(組)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另本案採開口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作數量計價付款,依原公告預算(全案預估貨款總價)及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全案預估貨款總價為採購上限,另將各項單價填入報價單內(投標須知附錄6-1內)或將各項單價填入計畫清單內,未檢附者為不合格。
7.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廠商派員參加開標時,應自行全程配戴口罩,自主管理人員健康裝況,如經量測體溫超過標準(額溫37.5度、耳溫38度以上),將拒絕該員進入標場,並視同放棄比減價權利。
8.請檢附電子領標憑證及檢附投標須知附錄22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未檢附者於開標後三日內檢附)。
9.本案開放電子押標金,惟考量機關作業日,退電子押標金約須7個工作天,請投標廠商體諒。
10.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本案先行辦理招(開)標作業,符合採購法第52條決標原則之投標廠商,以保留方式辦理,俟預算奉核後始得辦理決標及後續簽約事宜;若預算未奉核定,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1項7款規定不予決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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