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ing691210@yahoo.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17臺南市仁德區仁愛里保仁路195號
開標地點
台南市仁德區仁愛里保仁路195號(後勤科電子標場)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1/0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通信:717台南仁德郵政90272號信箱;現場:台南市仁德區仁愛里保仁路19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作之證明,例:結算驗收證明書等相關文件)
3.納稅證明。
4.餘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現場投標廠商,請於投入標箱前,將標函打印時間後再投入,以避免後疑。
【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郵寄「台南仁德郵政90272號信箱採購室收」,郵寄領取請附貼妥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整郵資之大型回郵信封,另請於索標文件內書明購案案號並附新台幣壹佰元整標單工本費;凡未依規定領標者,本單位概不受理,並以回郵寄還索標文件。
2.親至台南市仁德區仁愛里保仁路195號「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索取(請於購買標單前30分鐘電話通知採購室06-2694213,以利標單製作),領標時間:上午0830至1130時,下午1330至1700時(非上班時間恕不受理)。
3.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自行下載。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現金新台幣壹佰元整(電子領標免費,請多加利用)。
二、【其他】:
1.會客登記時間:開標前30-10分鐘(逾時不候)。
2.請於辦理登記前備妥主管機關核發附相片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如國民身份證或駕駛執照等)以備開標及辦理會客查驗用。(進入標場開標請另外攜帶授權書及身份證明文件)
3.本案簽奉機關首長核准,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採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招標方式辦理。另依同法第三條規定「機關依前條第三款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畫書者,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家數辦理議價或比價。」
4.廠商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及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於105年9月25以書面提出;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於105年10月3日前以書面提出;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10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受理機關: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電話:06-2694213;傳真:06-2884552;地址: 台南市仁德區仁愛里保仁路195號。
5.因受機關代碼限制,網頁提示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者,均改為「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相關疑義、異議及押標金抬頭均需書名「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並受理之。
6.履約地點:台北、新竹、台中、台南、花蓮、台東
7.(1)每半年維護:共計22部,分別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各執行乙次。
(2)年度定期更新:分別於上半年執行11部檢查,下半年執行11部檢查
(3)不定期故障維護: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8.本案適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優先承包國防部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勞務採購處理辦理,廠商進用退除役軍人比例至少需達20%。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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