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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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招標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現金付款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藍天樓1樓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按廠商報價總金額 3%(小數點後之數值,以無條件進位至整數方式核算)繳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空軍司令部藍天樓1樓會客室)。2.通信投標:臺北大直郵政126號信箱。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無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須具有公司行號營業項目為經濟部編定代碼「E601010 電器承裝業」,並檢附電器承裝業丙級(含)以上登記證及電器承裝業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不斷電系統安裝測試合格(如:驗收紀錄、結算證明書、付款發票或其他可茲證明者等),前述任一證明文件含有裝備與器材名稱可供識別,若僅檢附契約者,則視為不合格。
其他: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1)乙方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 14 日曆天(含)內,依契約通用條款第 10 條規定將保險單正本 1 份及收據副本 1 份逕送甲方辦理書面審查。
(2)乙方應自簽約日之次日起 14 日曆天(含)內,將採購品項件號、規格及廠家基本資訊(含廠家代號)逕送甲方代理人辦理資訊建帳作業。
(3)乙方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 25 日曆天(含)內提供施工人員造冊提列予甲方代理人辦理安全查核作業;另亦須提供施工人員相關文件(如勞保資料及國民身分證影印本)逕送甲方代理人書面審查,並於接獲甲方代理人書面審核通知後始可至各交貨地點辦理安裝暨施工事宜。
(4)乙方應自簽約日之次日起 120 日曆天(含)內,將採購品項備妥於乙方工廠或存貨庫房(擇本島地區乙處),並於完成備妥後,次日起 7 日曆天(含)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報驗。
二、投標時請於標單內檢附:
1.以電子領標之投標廠商請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非線上瀏覽招標文件明細)。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切結書(一)。
4.附錄二十一「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需填妥及用印)。
5.附錄二十二「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切結書」(需填妥及用印)。
6.廠商資格證明文件(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納稅證明、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E601010 電器承裝業」丙級(含)以上登記證及同業公會之會員證等)。
三、現場投標:請投標廠商於進入藍天樓會客室時,先行拿取右側本部檔案夾內「投標廠商文件(現場投遞)二聯單」,並請於上班時間(0800-1200、1330-1700)連繫採購單位前往領取。
四、餘如有未盡事宜,則依清單及投標須知等規定辦理;另有相關疑問可電洽承辦單位詢問(蘇小姐;聯絡電話:02-25328311或13)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空軍保修指揮部(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電話02-25328311或13;傳真02-25328519,蘇小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