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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4段3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4段36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交由甲方審查。
一、具有電腦硬體裝修乙級(含)以上之證明。
二、具有昇陽電腦SOLARIS系統認證初級SCSAS檢定 (含以上)之證明。
4.餘同「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案,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如第一次開標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則依同辦法第三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2.本案決標方式為分項報價、總價決標,決標原則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決標廠商。(請併同檢附清單,如未附者,則視為不合格標)
3.本案履約地點為原住民地區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依原住民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須檢付縣市政府核可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如僅檢附戶籍謄本聯隊不予受理),如無原住民商標或未進入本部底價則依工程會95年1月12日工程企字第7820號解釋函辦理。
4.本案為年度年度計劃性購案依預算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本案非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業經本屬主(會)計單位確認,如有廠商符合決標原則者逕行辦理決標、簽約作業。
5.因受機關代碼限制,網頁提示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者,均改為「空軍戰術管制聯隊」,相關疑義、異議及押標金抬頭均需書名「空軍戰術管制聯隊」並受理之。
6.登記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投標廠商僅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視為不合格標)。
7.本案開封方式採不分段開啟標封,投標資料全部放入同一標封。
8.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現場領標至臺北市民權東路4段36號,電洽徵購官或徵購士02-25474231領取,每份售價新臺幣100元整。
通信領標掛號寄至臺北市民標東路4段36號徵購官或徵購士收受,信封外請註明○○○○案(案號及案名)通信領標字樣並附回郵及標單費用郵政匯票新臺幣100元整支付對象空軍戰術管制聯隊,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領、投標時效,本單位概不負責。
9.投標方式(於載止日前):
現場投標請攜至臺北市民權東路4段36號,電洽徵購官或徵購士02-25474231收受。
通信投標請寄至:臺北郵政56-122號信箱。
電子領、投標網址:http://www.geps.gov.tw。
10.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及細則第43條規定刊登公報日為106年10月31日,截標日為106年11月6日止等標期7日,疑義期限為106年11月1日1700時前;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依採購法75條為106年11月10日1700時前;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依採購法75條於決標後15日以書面送(寄)達本聯隊(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
11.參加現場開標者請於106年11月7日0950分前攜帶授權書及身份證明文件抵達會客室以利作業,廠商未出席開標者視同放棄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之權利。
12.領、投、開標問題,請洽呂承龍先生:(02)25474231;規格及後續履約問題,請洽鄭永義先生:(02)25471046。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空軍戰術管制聯隊、聯絡電話02-25474231、傳真02-25472960、地址:臺北市民權東路4段36號。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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