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13巷29號
電子郵件信箱
purchase002@mail.mil.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633,8861-8866 設備維修服務屬於海運船隻、非民用航空器)。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633,8861-8866 設備維修服務屬於海運船隻、非民用航空器)。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預估後續擴充期間為116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金額為新臺幣600萬元,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另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採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13巷2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13巷29號(會客室投標箱或洽承辦人收執)。 2、通信投標:臺北大安郵政90253-10號信箱。。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含)以上
a、 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b、 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案開標方式採不分段開啟標封,投標資料全部投入同一標封,投標時請於標單內檢附: 1.以電子領標之投標廠商請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投標廠商報價單(請於計畫清單內填註分項報價,未檢附、未填註分項報價者,視為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判定為不合格標)。 4.「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切結書。(如附錄二十二)。5.廠商資格證明文件(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納稅證明;如案訂定屬履約能力資格文件亦請一併檢附)。 二、因受機關代碼限制,網頁提示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者,均改為「空軍作戰指揮部」,相關疑義、異議及押標金抬頭均需書名「空軍作戰指揮部」並受理之。 三、參加現場開標者請於開標當日提前10分鐘到抵達本部會客室,並攜帶授權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以利作業;另廠商派員參加開標時,應自行全程配戴口罩,自主管理人員健康情況。 四、餘如有未盡事宜,則依清單及投標須知等規定辦理;另有相關疑問可電洽承辦單位詢問,請洽莊先生:(02)2732-6840#274417;規格及後續履約問題,請洽鄭先生(02)2732-6840#274416。五、本案預算尚未奉核,先行開標,並保留決標,俟預算奉核後再行決標,如預算未奉核定,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予決標。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空軍作戰指揮部(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13巷29號;台北大安郵政90253-10號信箱、電話:(02)2732-6840#274417、傳真:(02)2547296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