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13巷29號
電子郵件信箱
purchase002@mail.mil.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13巷2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現場及通信領標:新臺幣100元整/付現、現場繳納。2.電子領標:依系統規定加收服務費。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13巷29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基於軍方特殊及作業實需參考主管機關範本內容自訂採購契約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或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4)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認證
(5)消防設備士或消防設備師證照
(6)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驗收紀錄、結算證明書、付款發票或其他可茲證明者等,若僅檢附契約者,則視為不合格)、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
(7)餘同投標須知第四十二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預算尚未奉核,先行辦理開標,並保留決標,俟預算奉核後再行決標、簽約;若預算未奉核定,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1項7款規定不予決標。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發票、驗收合格紀錄,僅檢附契約為不合格)。
3.本案開封方式採不分段開啟標封,投標資料全部投入同一標封。
4.因受機關代碼限制,網頁提示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者,均改為「空軍作戰指揮部」,相關疑義、異議抬頭均需書名「空軍作戰指揮部」並受理之。
5.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及細則第43條規定刊登公報日為110年11月8日,截標日為110年11月16日1700時止,等標期15日,疑義期限為110年11月10日前;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依採購法75條為110年11月17日前;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依採購法75條於決標後15日以書面送(寄)達本部(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
6.參加現場開標者請於110年11月17日0940時前攜帶授權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抵達本部大門以利作業,廠商未出席開標者視同放棄優先減價及比減價之權利。
7.領、投、開標問題,請洽王先生:(02) 2732-6840#274408;規格及後續履約問題,請洽鄭先生:(02) 2732-6840#27440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