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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4.非契約之協議,或以任何形式之協助,包括合作協定、補助金、貸款、注資、保證與財務獎勵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增購權利,預估後續擴充期間為1年,金額為新臺幣300萬元,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商辦理採購;另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空軍司令部藍天樓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藍天樓會客室)。2.通信投標:臺北郵政37-115信箱。
履約期限
因公告字數限制,詳附加說明「交貨時間」內容。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小客車租賃)類似之供應或承做之文件等。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採購計畫清單備註第7點)
(1)本案契約有效期限自簽約次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於有效期內下訂之訂單屬有效訂單,不得以租
賃期限逾契約有效期限而拒絕履行契約責任。
(2)乙方接獲甲方代理人訂單(詳如清單附件2)後,依任務性質區分,屬計畫性需求(乙方接獲甲方代理
人通知至起始使用期間逾2日以上)應於交車前2日提供下列文件,屬臨時性需求(乙方接獲甲方代理人
通知至起始使用期間未滿2日)應於交車前4小時內提供下列文件,供甲方代理人審認,並由甲方使用單
位於乙方指定時間及地點交車、還車。
A.車輛型錄。
B.行車執照。
C.保險資料。
D.產地證明文件。
(3)於決標日起15日曆天內提供符合契約規範車型清冊,每品項至少提供5種含以上,供甲方代理人辦理下訂。
二、投標時請於標單內檢附:
(一)廠商資格證明文件(詳如本公告廠商資格摘要及投標須知第42點)。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詳如投標須知附錄5)。
(三)投標廠商報價單(如投標須知附錄6-1)及分項報價單(請以空白清單填註)。
(四)投標須知附錄19「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需填妥及用印)。
(五)投標須知附錄21「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六)投標須知附錄22「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切結書」(需填妥及用印)。
(七)以電子領標之投標廠商請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非線上瀏覽招標文件明細)。
三、現場投標:
(一)請投標廠商先行向本案承辦人員聯繫。
(二)進入現場投標地點藍天樓會客室時,請拿取右側「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後勤處投標廠商文件(現場投遞)二聯單」填製,並使用打印時鐘於該單紀錄時間,再續依檔案夾所附現場投標注意事項辦理。
四、餘如有未盡事宜,則依招標文件等規定辦理;另有相關疑問可電洽承辦單位詢問。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後勤處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電話:02-25321201。傳真:02-2532122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