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fmsc8311@yahoo.com.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 現場投標: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本部藍天樓2樓會客室)。 2. 通信投標:臺北郵政37-126號信箱。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35日曆天於忠勇營區完成交貨點驗,分運接收次日起6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納稅證明,餘詳如投標須知。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及承作能力之證明。
例如曾完成與監控系統相關工程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相關單位出具完成履約之證明文件
。(檢附之證明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發票、驗收合格紀錄,僅檢附契約為不合格)。
3.廠商或其受僱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a.乙級以上電信工程業、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電腦設備安裝業(以上擇一符合即可)。
b.勞動部核發通信技術(電信線路)乙級技術士1名(含)以上,須檢附該人員證書及勞、健保卡證明(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得標後提供正本核驗。
c.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1名(含)以上,須檢附該人員證書及勞、健保在職證明(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得標後提供正本核驗。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空軍保修指揮部:電話02-25328313、傳真02-25328519,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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