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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預估後續擴充期間為2年,金額為新臺幣2,200,000元,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另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採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
付款方式
每份招標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現金付款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空軍司令部藍天樓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故收取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1,0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未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如因交付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品或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及作戰物資,而遭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列入拒絕往來廠商者,不得為國軍採購機關之投標廠商、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之文件(如:驗收紀錄、結算證明書、付款
發票或其他可茲證明者等,若僅檢附契約者,則視為不合格)。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A.消防設備人員(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或檢修人員」之執業執照。B.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會員證書,但領有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設置或檢修人員證書(暫行從事者為建築師,土木工程科、機械工程科、冷凍空調工程科、電機工程科、工業安全科、環境工程科及結構工程科技師者)需
檢附加入其專業公會之會員證書。
附加說明
一、疑義、異議期限:本案疑義期限至115年3月23日止,異議期限至115年3月30日止。
二、
(1)契約有效期限自115年1月1日起(若無法於115年1月1日前決標則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另本契約預估貨款總價若於有效期內用罄,亦為契約終止日。如訂購日於契約有限期限內,雖交貨已逾契約有效期限,乙方仍需依契約完成交貨,且本契約之保固條款、履約保證及其他依各條規定等,在未通知結案前,仍屬有效。
(2)
A.乙方應自簽約之次日起14日曆天內,檢附執行本案各項履約人員名冊(內容應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份證字號)及前列人員完成雇主責任險與第三人責任險(投保期限應包含完整履約期限,餘同契約通用條款第十條所載)提供甲方代理人審查,於審查無誤後,乙方始得施作相關履約事項。
B.乙方應於簽約次日起14日曆天內提供高空作業機具作業人員執照予甲方代理人審查,於審查無誤後,乙方始得施作相關履約事項,以符合CNS 14965「高空工作車」規範。
(3)清單項次第1項
A.庫儲消防系統檢測及維護:庫儲消防系統檢測及維護:期限為各年度8月1日至11月1日止依消防法執行各甲方使用單位消防設施(備)全面性檢查乙次,並開立符合「消防法」第9條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乙方於接獲訂購單(如清單附件3)之次日起3日曆天內蓋公司印及負責人印鑑後,以書面或傳真方式回傳訂購單位,並於回傳訂購單(或回傳屆期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到部執行檢測及維護。
B.緊急叫修(履約時間內不限次數):乙方接獲訂購單(如清單附件3)之次日起2日曆天內蓋公司印及負責人印鑑後,以書面或傳真方式回傳訂購單位,並於回傳訂購單(或回傳屆期日)2日內到部檢修,並於到部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標的修復妥善。
(4)清單項次第2至47項:
乙方應於接獲訂購單(如清單附件3)之次日起3日曆天內蓋公司印及負責人印鑑後,以書面或傳真方式回傳訂購單位,並於回傳訂購單(或回傳屆期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統一交貨至甲方使用單位(臺中地區),並與甲方使用單位簽署接收單(如清單附件4)後始完成交貨作業。
(5)案內所稱乙方接獲通知日係指訂購單以書信(信函或傳真方式)送達乙方之接收日。
三、投標時請於標單內檢附:
1.以電子領標之投標廠商請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非線上瀏覽招標文件明細)。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切結書(一)。
4.投標廠商報價單,請一併檢附本公告之空白標價清單填註分項報價金額(報價勿超過本案公告(清單有價款)之分項預算。
5.附錄二十一「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需填妥及用印)。
6.附錄二十二「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切結書」(需填妥及用印)。
7.廠商資格證明文件(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納稅證明;如案訂定屬履約能力資格文件亦請一併檢附)。
8.如需提供同等品再行檢附同等品審查表或型錄供本部審查。
四、押標金繳納:倘採線上電子繳納押標金,後續退還作業程序需10工作天(含入帳),如有不便敬請見諒或請改採其他方式繳納;餘請參閱投標須知第30點相關規定辦理。
五、現場投標:請投標廠商於進入藍天樓會客室時,先行拿取右側本部檔案夾內「投標廠商文件(現場投遞)二聯單」填寫完成後,於上班時間內(0800-1100、1330-1700)聯繫採購單位承辦人前往領取。
六、針對招標文件之相關驗收規範及文件完成修訂。
七、餘如有未盡事宜,則依清單及投標須知等規定辦理;另有相關疑問可電洽承辦單位詢問(戴小姐;聯絡電話:02-25328311)。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空軍保修指揮部(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電話02-25328311;傳真02-25328519,戴小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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