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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預估後續擴充期間為 2 年(116 年 1 月 1 日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止),預估金額為新臺幣 99 萬元,請准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另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採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招標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現金付款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如: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液化石油零售安全技術人員證書等) 。
附加說明
一、押標金額度:一定金額:新臺幣2萬9,700元整。
二、履約期限:
(1)本契約履約期限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如逾 114 年 1 月 1 日決標,則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另本契約預估貨款總價若於有效期內用罄,亦為契約終止日。如訂購日於契約有效期限內,雖交貨期已逾契約有效期限,乙方仍須依約完成交貨。
(2)安裝:乙方應於接獲甲方使用單位通知日起 3 日內,完成溫度感測器、瓦斯流量表(含配管)瓦斯漏氣緊急遮斷閥、瓦斯漏氣警報器(含爐灶作業區及瓦斯儲存間)及瓦斯安全開關(左列安裝之器材,應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格標章)及瓦斯管路配管之安裝,相關安裝費用由廠商負責支付。
(3)訂購(叫修):於契約有效期限內乙方接獲甲方使用單位完成下訂之訂購(交修)單(如清單附件 4)起 6 小時內將合格貨品送抵交貨地點完成交貨,所需運費及工資由乙方負擔,運送過程如造成損壞,乙方須無條件更換為新品,乙方不得擅自變更規格品項及延後交貨期限。
(4)甲方使用單位使用瓦斯之本體設備損壞由乙方負責維修,餘瓦斯週邊設備損壞或依國軍營區瓦斯使用安全管理作業之規定須更換瓦斯週邊設備時,乙方必須於接獲通知後完成下訂之訂購(交修)單(如清單附件 4)起 6 小時內到甲方使用單位指定地點執行更換修護,不另計費。
(5)履約期限內,乙方每月 25 日前須主動至甲方代理人所屬使用地區執行瓦斯週邊檢查及維護乙次,相關資料(詳如瓦斯設備檢查紀錄表,清單附件 2)於驗收時隨附。
1.以電子領標之投標廠商請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非線上瀏覽招標文件明細)。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切結書(一)。
4.附錄二十一「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需填妥及用印)。
5.附錄二十二「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切結書」(需填妥及用印)。
6.廠商資格證明文件(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納稅證明)。
四、現場投標:請投標廠商於進入藍天樓會客室時,先行拿取右側本部檔案夾內「投標廠商文件(現場投遞)二聯單」,並使用打印時鐘於該單【如有打卡時鐘使用窒礙,可洽會客室換證人員或本案承辦人協處】,再續依檔案夾所附本部現場投標注意事項辦理。
五、餘如有未盡事宜,則依清單及投標須知等規定辦理;另有相關疑問可電洽承辦單位詢問(戴小姐;聯絡電話:02-25328311或1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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