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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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招標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現金付款。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11/2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空軍司令部藍天樓2樓會客室)。2.通信投標:臺北大直郵政126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 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 承做之文件【如美系軍用定翼機所需零附件供售及承作或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如驗 收紀錄、付款發票或結案證明文件等佐證(非公務機關所出具結案證明文件,應同時出具公證證明、付款 發票或完稅證明),僅檢附契約文件者,非屬前述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依附件1如期履約能力證明說明書範例格式填載,其中商源及相關因應作為規劃應具實填載,如未
說明或審查發現與事實內容不符,即屬廠商資格不符;如決標後發現有偽、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招標機關除依契約規定辦理外,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之規定處理。】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1)第 1 階段:各組乙方應自簽約日之次日起 30 個日曆天(含)內,提供與供應商訂單成立等履約證明文件(內容必須含括本案採購標的料號或件號、數量及履約期程;另價格可折要提供),交付甲方代理人審查;倘逾期達 6 日曆天(含)以上或履約證明文件內容不實、偽(變)、資料不齊全或未能依規定期限內提供,則以
乙方違約論處,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後續若有重購差價由乙方負責賠償,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至第 103 條規定辦理。
(2)第 2 階段:
A.第 1 組:
a.第 1 批(項次 1-11):乙方接獲甲方代理人通知履約證明文件審認合格後次日起 60 日曆天(含)內乙次將採購標的送達交貨地點完成交貨。
b.第 2 批(項次 12-13):乙方接獲甲方代理人通知履約證明文件審認合格後次日起 120 日曆天(含)內乙次將採購標的送達交貨地點完成交貨。
B.第 2 組:
a.第 1 批(項次 14-57):乙方接獲甲方代理人通知履約證明文件審認合格後次日起 90 日曆天(含)內乙次將採購標的送達交貨地點完成交貨。
b.第 2 批(項次 58-62):乙方接獲甲方代理人通知履約證明文件審認合格後次日起 180 日曆天(含)內乙次將採購標的送達交貨地點完成交貨。
C.第 3 組:
a.第 1 批(項次 63-81):乙方接獲甲方代理人通知履約證明文件審認合格後次日起 90 日曆天(含)內乙次將採購標的送達交貨地點完成交貨。
b.第 2 批(項次 82):乙方接獲甲方代理人通知履約證明文件審認合格後次日起 180 日曆天(含)內乙次將採購標的送達交貨地點完成交貨。
二、投標時請於標單內檢附:
1.以電子領標之投標廠商請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非線上瀏覽招標文件明細)。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切結書(一)。
4.投標廠商報價單,請一併檢附本公告之空白標價清單填註分項報價金額〔如廠商分項報價超過本案公告(清單有價款)之分項預算,則依投標須知第44點規定判為不合格標〕。
5.附錄二十一「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需填妥及用印)。
6.廠商資格證明文件(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納稅證明;如案訂定屬履約能力資格文件亦請一併檢附)。
7.本案第2及3組已保留決標。
三、押標金繳納:倘採線上電子繳納押標金,後續退還作業程序需7工作天(含入帳),如有不便敬請見諒或請改採其他方式繳納;餘請參閱投標須知第30點相關規定辦理。
四、現場投標:請投標廠商於進入藍天樓會客室時,先行拿取右側本部檔案夾內「投標廠商文件(現場投遞)二聯單」,並使用打印時鐘於該單【如有打卡時鐘使用窒礙,可洽會客室換證人員或本案承辦人協處】,再續依檔案夾所附本部現場投標注意事項辦理。
五、餘如有未盡事宜,則依清單及投標須知等規定辦理;另有相關疑問可電洽承辦單位詢問(林小姐;聯絡電話:02-25328311或13)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空軍保修指揮部(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電話02-25328311;傳真02-25328519,林小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