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67A00_12@mail.mil.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預估後續擴充期間為2年(115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預估金額為新臺幣220萬元,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另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採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招標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現金付款。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空軍司令部藍天樓1樓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完成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藍天樓會客室)。2.通信投標:臺北大直郵政126號信箱。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案內未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如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廠商具有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驗收紀錄、結算證明書、付款發票或其他可茲證明者等,若僅檢附契約者,則視為不合格)。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廠商或其受雇人、從事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具備國家考試合格之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並附有證照者及高空作業機具操作執照。
附加說明
一、交貨時間:
(1)契約有效期限自113年1月1日起(若無法於113年1月1日前決標則自簽約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另本契約預估貨款總價若於有效期內用罄,亦為契約終止日。如訂購日於契約有效期限內,雖交貨期已逾契約有效期限,乙方仍須依約完成交貨。
(2)乙方應自簽約之次日起14日曆天(含)內,檢附執行本案各項履約人員名冊(內容應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份證字號)及前列人員完成雇主責任險與第三人責任險(投保期限應包含完整履約期限,餘同契約通用條款第十條所載)提供甲方使用單位(臺中地區)審查,於審查無誤後,乙方始得施作相關履約事項。
(3)本契約於簽約後20日曆天內乙方須完成各履約地點現勘(聯絡方式如清單備註8.交貨地點),並於完成現勘後配合甲方代理人召開履約前置協調會議,乙方須藉由自身技術及專業度於該會議中,研討各甲方使用單位針對案內清單項次第2至35項辦理品項汰換或性能提升之優先順序,並建議訂購數量供甲方代理人及甲方使用單位參考運用。
(4)清單項次第1項:
A.庫儲消防系統檢測及維護:應於當年度8月1日至11月1日止依消防法執行各甲方使用單位消防設施(備)全面性檢查乙次,並開立符合消防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範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及「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須具體註明標的物故障原因,並以圖示標示位置)各1式2份,1份甲方使用單位備查,1份於當年度12月10日前將逕送甲方代理人彙整,並由甲方代理人憑辦書面審查驗收。
B.緊急叫修(履約時間內不限次數):乙方接獲訂購單(如清單附件3)之次日起3日曆天內到部檢修,並於到部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標的修復妥善。
(5)清單項次第2至35項:各次訂購金額需達新臺幣 8,000 元(含)以上始可下訂,乙方應於接獲訂購單後依契約規範期限,依指定地點完成交貨作業。
A.乙方依各甲方使用單位需求於接獲更換品項訂購單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統一交貨至甲方使用單位(臺中專業庫),並與甲方使用單位簽署接收單(如清單附件4)後始完成交貨作業,再由乙方檢附該次接收單向甲方代理人以正式書函方式報請驗收。
B.交貨品項為訂購日前1年(含)以後出廠之新品,並取得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後續安裝及測試不另計價。
(6)案內所稱乙方接獲通知日係指訂購單以書信(信函或傳真方式)送達乙方之接收日。
二、投標時請於標單內檢附:
1.以電子領標之投標廠商請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非線上瀏覽招標文件明細)。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切結書(一)。
4.投標廠商報價單,請一併檢附本公告之空白標價清單填註分項報價金額〔如廠商分項報價超過本案公告(清單有價款)之分項預算,則依投標須知第44點規定判為不合格標〕。
5.附錄二十一「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需填妥及用印)。
6.廠商資格證明文件(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納稅證明;如案訂定屬履約能力資格文件亦請一併檢附)。
三、現場投標:
請投標廠商於進入藍天樓會客室時,先行拿取右側本部檔案夾內「投標廠商文件(現場投遞)二聯單」,並使用打印時鐘於該單【如有打卡時鐘使用窒礙,可洽會客室換證人員或本案承辦人協處】,再續依檔案夾所附本部現場投標注意事項辦理。
五、餘如有未盡事宜,則依清單及投標須知等規定辦理;另有相關疑問可電洽承辦單位詢問(林小姐;聯絡電話:02-25328311或1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