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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rchase06@mail.mil.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依廠商報價總金額 3%繳交。(無條件進位)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一指部會客室標箱(屏東縣屏東市勝利路350號);通信投標:屏東郵政20之3號信箱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E603040)須有:
1. 消防設備人員(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或檢修人員」)之執業執照。
2. 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會員證書,但領有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設置或檢修人員證書(暫行從事者為建築師,土木工程科、機械工程科、冷凍空調工程科、電機工程科、工業安全科、環境工程科及結構工程科技師者)需檢附加入其專業公會之會員證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旋轉電機裝修技術士乙級(含以上)、變壓器裝修技術士乙級(含以上)、變電設備裝修技術士乙級。(本項資格擇一即可)。
附加說明
1.本案預算尚未奉核定採保留決標,俟預算下授後再行決標,如無預算則廢標。
2.本案禁止大陸地區(含港、澳)廠牌及產品。
3.現場參標廠商,請於開標前乙日提前電話通知承辦人蕭先生,並於開標前30分鐘至會客室,逾時恕不受理。
4.現場投標:攜投標文件至屏東市勝利路330號會客室;請於進入本指部會客室投標前先行填寫「現場投標時間紀錄表」,註記投標時間,黏貼於標封外部【如有相關問題,可逕洽本案承辦人蕭先生(聯絡電話08-7655840)】。
5.通信投標: 逕寄屏東郵政20之3號信箱(郵局簽收時間若逾截止收件期限,不得參標,投遞至90260號信箱將原標封寄回)。
6.經濟部98.4.2日經商字第9802406680號:「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下載登記資料,附於投標文件,若廠商仍僅用舊「營利事業登記證」為唯一證件參標,將列為不合格標。
7.本案如需繳納押標金,廠商倘採線上電子繳納押標金,後續退還作業程序需15工作天以上(含入帳),如有不便敬請見諒,或請改採其他繳納方式。
8.投標時請於標封內檢附:
(1)以電子領標之投標廠商請檢附當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非線上瀏覽招標文件明細)。
(2)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一「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需填妥及用印)。
(3)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二-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切結書
9.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15年6月22日前以書面提出;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115年6月28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通知;對決標過程有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75條於決標後15日內以書面提出。受理單位: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
10.本案為總價報價,總價決標,請依投標須知附錄報價單(須用印)填妥總價。
11.餘如有未盡事宜,則依政府採購法、清單及投標須知等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電話08-7655840,地址:屏東郵政90260附3號信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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