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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計畫編號
111-1151010606400720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8/1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本案代表廠商須由具E101011丙級綜合營造業(含)以上,其
餘成員應包含E601010乙級電器承裝業(含)以上,並應檢附許可登記之證明文件。
(2)本案允許共同投標,符合全部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另共
同投標家數以不超過2家為原則,並須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同時具上揭之資格者亦得單獨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以不超過2家為原則,投標廠商各成員(含代表廠商)並應具備至少一項前述之營業項目及其等級。共同投標廠商之組成未符合應具備之資格需求者,為不予決標對象。
附加說明
(1)現場領標受理時間:上班日每日0900時至1100時,1400時至1600時整,另因本機關有門禁限制,領標前請先電話預約,以免影響各廠商權益。
(2) 本案如有電子領標之廠商,請於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以供審查;如廠商未繳交電子領標憑據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如經廠商說明後,確認未完成領標程序,無法提出領標憑據者,則依投標須知第44點,視為無效。
(3)本聯隊為軍事機關,廠商如至標場參與開標,請提前30分鐘至會客室辦理相關程序,逾時不候;另請攜帶雙證件(1張辦理會客使用、1張作為開標身分之證明)。
(4)廠商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及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於111年7月8日前以書面提出;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並不少於10日內提出(111年7月14日前);對決標過程有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於決標後15日內以書面提出。受理機關: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電話03-8226251,地址:花蓮縣新城鄉花師街37號。
(5)廠商如對本聯隊處理異議之結果不服或本部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不為處理,廠商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6)現場投標:攜投標文件至花蓮縣新城鄉花師街37號會客室;請於進入本聯隊會客室投標前由(總值星官室)值班人員完成「廠商投標證明」於標封任一處用印後投入投標箱內【如有投、開標相關問題,可逕洽本案承辦人張先生 (聯絡電話03-8221143#874408)】;另【案內專業規格或實地現勘問題,可逕洽本案承辦人簡先生 (聯絡電話03-8221143#873966)】。
(7)通信投標: 逕寄花蓮郵政20-59號信箱(郵局簽收時間若逾截止收件期限,不得參標,投遞至90319號信箱將原標封寄回)。
(8)現屬防疫三級期間,廠商派員參加開標時,應自行全程配戴口罩,自主管理人員健康情況,如經量測超過體溫標準(額溫37.5度、耳溫38度以上),將拒絕該員進入標場,並視同放棄比減價權利;另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及花蓮縣政府相關防疫政策,於截標或開標當日通知是否同意廠商是否到場參標。
(9)本聯隊開放線上繳納押標金作業,如採電子繳納押標金廠商,退還作業需待14工作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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