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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1花蓮縣新城鄉花蓮郵政90319號
開標地點
空軍花蓮基地(971花蓮縣新城鄉花師街37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基本資格:登記合格乙級綜合營造業(含以上)。
(一)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一0三條規定之不良記錄。
(二)持有下列有效證照或變更申辦作業中之主管機關足資佐證之文件:(符合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參加投標時,除法另有規定或檢附主管機關同意得免有效佐證文件者外,僅須繳驗當年度工會會員證,其餘證照同意免繳驗)
⒈公司執照(非公司組織則免附)或公司登記證明書(請投標廠商擇一檢附),另廠商無公司執照者,須以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出具公函影本代之(屬獨資廠商則免)。
⒉以網路列印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⒊營業登記證。
⒋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廠商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⒍其他招標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委託書二份、授權書乙張、廠商資格審查表乙張、不圍標具結書乙張、領回押標金收據乙張、工程投標廠商印鑑單乙張、投標廠商聲明書乙張)。
7.對於機關認定重要履約項目之機水電分項工程,機關得於決標後就分包廠商
資格辦理審查。
附加說明
一、郵遞投標方式:投標廠商如採郵遞投標者,投標文件等資料應於106年5月18日1700時前寄至花蓮郵政20-59號信箱。
二、現場投標:採現場投標者應於前述時限將投標文件送達花蓮縣新城鄉花師街37號(聯隊會客室窗口)。
三、非上述兩種投遞方式寄至機關相關處所,均判定為不合格標。
四、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06年5月12日前以書面或傳真向本機關申請釋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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