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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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 現場投標: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本部藍天樓2樓會客室)。 2. 通信投標:臺北郵政37-126號信箱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全部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完成技術服務工作為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契約絕大部分條文參採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僅部分條文因應軍事工程特性而修(增)訂。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本案應由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規劃設計、監造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投標,共同投標成員應含建築師事務所;本案允許共同投標,符合全部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共同投標或單獨投標之廠商或其受僱從業人員之專門技能證明之技師科別應涵蓋土木、結構、電機等三類別(可重複)。共同投標家數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除建築師依據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外,技師從業人員應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具有相關科別專門技能證明 ,如下表:
1、土木(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下),建築結構物及基礎之設計與分析
2、 結構(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下),建築結構物及基礎之設計與分析及建物結構強度鑑定
3、電機,電機設備之設計與分析
二、基本資格:1.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2.廠商或其受僱從業人員之專門技能證明。3.廠商信用之證明。4.1-3項所需檢附文件內容,詳招標文件所律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如投標須知
5/23更正招標文件
修訂採購契約樣稿
第八條履約管理十六、(五)
監造工程師:指派具有大專相關科系畢業專業及5年以上相關工程經驗之專業工程師1員;應具品管證照(回訓合格),應具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經甲方同意後始得進駐工地全職執行監造工作。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空軍保修指揮部:電話02-5328311、傳真02-5328519,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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