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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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 現場投標: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本部藍天樓2樓會客室)。 2. 通信投標:臺北郵政37-126號信箱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全部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完成技術服務工作為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契約絕大部分條文參採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僅部分條文因應軍事工程特性而修(增)訂。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基本資格(與招標標的有關者):本案應由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規劃設計、監造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投標,共同投標成員應含建築師事務所;本案允許共同投標,符合全部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共同投標或單獨投標之廠商或其受僱從業人員之專門技能證明之技師科別應涵蓋土木、結構、電機等三類別(可重複)。共同投標家數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除建築師依據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外,技師從業人員應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具有相關科別專門技能證明 ,如下表:
項次 專門技能證明(科別) 技師執業範圍
1 土木(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下) 建築結構物及基礎之設計與分析
2 結構(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下) 建築結構物及基礎之設計與分析及建物結構強度鑑定
3 電機 雷達電機設備之設計與分析
(二) 基本資格(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於截止投標日前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承做文件,如同性質或相當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不限同一契約)委託技術服務之證明(共同投標廠商至少一家檢附)】。
2.廠商或其受僱從業人員之專門技能證明。(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均應檢附)
3.廠商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2,476,000元整(含稅)。
2.本案如有電子領標之廠商,請於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以供審查。
3.廠商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及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於105年10月11日前以書面提出;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前提出,等標期不足10日者,以10日計算(如最後1日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另對決標過程有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於決標後15日內以書面提出。受理機關:空軍保修指揮部:電話02-5328311、傳真02-5328519,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
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5.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8,傳真:(02)85099469。
6.檢舉信箱:臺北市調查處:電話02-27328888,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餘詳如投標須知10.3聯絡資料。
7.開標時間及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及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8.現場投標:投標廠商請於進入本部會客室時先行打印時間,以確定投標時間【如有打印時間相關問題,可逕洽會客換證人員或本案承辦人(聯絡電話02-25328311、02-25328313】。
9.餘未盡事宜均按清單及投標須知等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空軍保修指揮部:電話02-5328311、傳真02-5328519,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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