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MRCweapon_2@mail.mil.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標的如未能於契約屆滿前完成次年度招標訂約作業或年度預估總價已用罄,得延長契約三個月(三個月擴充需求項次1:174噸,項次2:45噸,合計擴充金額1,007,400元),屆時請准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 標洽原得標商辦理採購,以原契約條件及決標單價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7000宜蘭縣蘇澳鎮軍港路1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7000宜蘭縣蘇澳鎮軍港路10號
履約期限
110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詳如計畫清單)
廠商資格摘要
﹝詳如計畫清單﹞
(1)檢附登記或設立證明及納稅證明文件,餘同「投標須知」。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檢附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檢附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其中之一項,如(a)廢棄物清除許可證、(b)廢棄物處理許可證、(c)廢棄物清理許可證或(d)「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文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廠商出具(a)廢棄物清除許可證、(b)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及(c)廢棄物清理許可證等其中一項證明文件,廢棄物許可證其核准「每月許可量」,應高於本案標的物每月預估數量(約80噸以上),且應含生活垃圾(一般垃圾)、廢塑膠、土木或建築廢棄物、廢木材、其他一般事業廢棄物。
(二)如廠商為出具(d)「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文件」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業者,於投標時檢附公有處理(執行)機關同意代處理本案一般廢棄物之證明文件,然其核准之「每月許可量」,應高於本案標的物每月預估數量(約80噸以上),且應含生活垃圾(一般垃圾)、廢塑膠、土木或建築廢棄物、廢木材、其他一般事業廢棄物。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1.親取者至本部供應科領取。 2.郵寄領標者請檢附工本費及回郵信封逕寄:蘇澳郵政90196附4號信箱供應科。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每份工本費新台幣100元整(**歡迎電子領標其文件下載免收工本費**),另請附130元快捷郵資(郵票或現金)(如郵資調整依郵局實際金額為主)。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親送書面報價資料者請將資料遞送至東海營區大門口(廠商須於標單空白處打印時間,如未打印視為不合格標);郵寄遞送者請逕寄:蘇澳郵政49號信箱供應科收。
﹝決標方式﹞:進入底價並且報價(總價)最低者得標。
一、﹝疑義、異議﹞: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公告日起2日(109年12月25日),如有異議,請於公告次日起10日(110年1月3日),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或聲明異議,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受理機關: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電話:03-9968603、傳真:03-9954235、地址:27000宜蘭蘇澳郵政90196附4號信箱。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電話:03-9968603、傳真:03-9954235、地址:27000宜蘭蘇澳郵政90196附4號信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