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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案內標的如未能於108年12月31日前完成109年度購案之招標簽約,則預計後續擴充三個月,金額計1,981,599元整,甲方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及免召開議價會議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36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招標文件新台幣壹佰元整
開標地點
高雄市左營區介壽路20號海軍保修指揮部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3/1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高雄市左營區介壽路20號(海軍保修指揮部專用投標箱,未依規定投遞者為不合格);郵遞:高雄左營郵政78號信箱
履約期限
自108年3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詳如附加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承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廠商應出具近3年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文件,並為下列文件之一且應足資證明投標廠商具有招標文件規定之資格,如無法充分證明規定資格時,應另附相關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明細表)以佐證之:
(一)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
(二)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
(三)契約連同驗收紀錄
二、投標廠商須檢附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
三、投標廠商須檢附納稅證明。
四、餘同「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現場領標,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368號(海軍保修指揮部,販售時間: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
2.郵購領標,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及標單費用(郵政匯票抬頭為海軍保修指揮部),寄813高雄左營郵政90187附2號信箱海軍保修指揮部採購組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領、投標時效,本單位概不負責。
3.因受機關代碼限制,網頁提示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者,均改為「海軍保修指揮部」,相關疑義、異議及押標金抬頭均需書名「海軍保修指揮部」並受理之。
4.電子領、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者,請於107年12月31日1700時(異議為108年1月7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部提出釋疑,逾期提出疑義或不具名者不予受理,其餘規定詳如投標須知或契約條款。
6.本案禁用大陸地區產品,並禁止僱用大陸地區人士及非法外勞。
7.開標日特殊狀況處置:
(1)開標日本部因故停止辦公無法如期開標時,逕行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開標。
(2)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本部或所在地區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若順延後之時間逾開標時間,則開標時間一併順延至原訂時間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
(3)順延開標之起迄時間,各投標廠商應主動用電話或傳真或親自到本部向專人查詢,以確定開標日期時間。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海軍保修指揮部「地址: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368號(高雄左營郵政90187附2號信箱)、電話:07-5883945、傳真:07-588026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