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813 高雄市 左營區 左營郵政90192附8號信箱
電子郵件信箱
lmc041207@yahoo.com.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一、親自領取:工本費100元需購買者請先洽採購科由專人辦理(07-5825562)。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二、郵購者:檢附標單工本費100元(郵政匯票)寄左營郵政90192附8信箱
開標地點
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開標室(高雄市左營區介壽路20號,面對中正哨左手邊紅色大門)(若於規定之開標時間前未及時進場者,視同放棄比、減價格之權益)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200,0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投標:郵寄左營郵政138號信箱.專人投標:送海軍保指部值日官室(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368號) 投入「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專用標箱」並於投標前使用打印機標示時間以茲證明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履約期限
契約有效期間為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有效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部為國防軍事單位,各委購單位依主管機關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及依單位特性、需求,檢視非屬通用條款律定者,於採購清單內明確律定奉核後,即可納入招標文件,以作為後續該購案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餘詳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規定辦理。
3.押標金憑票支付(抬頭):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
4.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為新臺幣400,000元整,並依實際履約金額分4期平均發還
達契約總價25%、50%、75%及全案履約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
附加說明
一、親自領取:標單工本費100元如需購買請洽採購科由專人辦理
二、郵購者:檢附標單工本費100元(郵政匯票)寄左營郵政90192附8信箱(採購科招標訂約組收)及大型回郵信封(信封上請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自行考量郵寄時程及足額郵票,因例假日不受理,若因此延誤時間,本部概不負責)
[標單領取時間]:上班時間上午0800時至下午1700時止(每日上班時間)
三、電子投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歡迎多加利用),
所需軟體及硬體設備):1.WIN XP,WIN7或WIN NT。2.領標作業軟體。3.瀏覽器4. MSOFFICE軟體。5.列表機。
電子招標文件版權為本部所有,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招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其他]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異議者,疑義期3天(106年03月30日止);異議期10天(106年04月07日止)請依政府採購法以書面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或聲明異議:受理機關: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供應處採購科、電話:(07)5825562、傳真:(07)5833074地址:左營郵政90192附8號信箱
2.依工程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解釋函,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於招標公告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其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且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判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3.本案投標須知已於106年01月01日修訂,請使用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修訂版(106.01.01版)投標須知之附件格式投標
4.契約期限
契約有效期限:契約有效期間為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有效,如價款支付已達契約預估總價時,則契約自然終止。
第三條:契約交貨期限及交貨天數計算:
(1)每次下訂數量30(不含)組以下:10日曆天。
(2)每次下訂品項30組以上:20日曆天。
(3)甲方每月下訂次數以不超過3次(含)為原則。
5.報價及決標方式:
(1)請准採單項報價、單價決標方式辦理。
(2)本案採開口式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際交貨數量計價付款,決標後依決標單價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製作契約 ,並以預估採購總金額為採購上限。
6.本案等標期訂定係依政府採購法「招標期限標準」規定辦理。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投領標,等標期縮短5日。
但縮短後不得少於9日。
7.本案先行辦理決標、簽約及履約作業,俟年度預算奉核再行付款
注意:投標廠商投標標封請詳載註明:標的名稱、案號、廠商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統一編號,以利作業。
本案聯絡委購單位:工營處設維科:電話:07-5810831(王諭評)。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供應處採購科、電話:(07)5825562、傳真:(07)583307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標單領取時間
上班時間上午0800時至下午1700時止(每日上班時間)
三、電子投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歡迎多加利用),
所需軟體及硬體設備):1.WIN XP,WIN7或WIN NT。2.領標作業軟體。3.瀏覽器4. MSOFFICE軟體。5.列表機。
電子招標文件版權為本部所有,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招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其他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異議者,疑義期3天(106年03月30日止);異議期10天(106年04月07日止)請依政府採購法以書面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或聲明異議:受理機關: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供應處採購科、電話:(07)5825562、傳真:(07)5833074地址:左營郵政90192附8號信箱
2.依工程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解釋函,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於招標公告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其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且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判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3.本案投標須知已於106年01月01日修訂,請使用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修訂版(106.01.01版)投標須知之附件格式投標
4.契約期限
契約有效期限:契約有效期間為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有效,如價款支付已達契約預估總價時,則契約自然終止。
第三條:契約交貨期限及交貨天數計算:
(1)每次下訂數量30(不含)組以下:10日曆天。
(2)每次下訂品項30組以上:20日曆天。
(3)甲方每月下訂次數以不超過3次(含)為原則。
5.報價及決標方式:
(1)請准採單項報價、單價決標方式辦理。
(2)本案採開口式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際交貨數量計價付款,決標後依決標單價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製作契約 ,並以預估採購總金額為採購上限。
6.本案等標期訂定係依政府採購法「招標期限標準」規定辦理。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投領標,等標期縮短5日。
但縮短後不得少於9日。
7.本案先行辦理決標、簽約及履約作業,俟年度預算奉核再行付款
注意:投標廠商投標標封請詳載註明:標的名稱、案號、廠商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統一編號,以利作業。
本案聯絡委購單位:工營處設維科:電話:07-5810831(王諭評)。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供應處採購科、電話:(07)5825562、傳真:(07)583307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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