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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為原契約項目。
2.擴充之期間為 三個月 。
3.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945,000 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2/26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利招標程序進行,擔保廠商得標後與機關簽約。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考量確保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親送:813高雄市左營區先鋒路9號,郵件寄送:80448高雄前鋒郵政46-29號信箱
履約期限
自113年1月1日起(若無法於113年1月1日前決標則自簽約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一、須檢附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文件之任ㄧ證明文件,並依下列條件辦理...{詳如投標須知第四十二點(基本資格(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一、電子招標文件版權為本部所有,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招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廠商投標除資格摘要文件外,另應遞送項目:
(一)廠商聲明書
(二)押標金(抬頭:海軍陸戰隊指揮部):
三、本屬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者(開口式契約),請於附件(計畫)清單欄填寫(各項)單價,分項總價加總後以國字大寫填入全案預估總價,未填寫者以「不合格標」論。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者,疑義期2天(112年12月22日17:00時止) ,異議期10天(112年12月31日17:00時止),請依政府採購法以書面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受理機關: 海軍陸戰隊指揮部(地址:高雄左營郵政90199附119號信箱、電話:07-5836792、傳真:07-5826483)。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海軍陸戰隊指揮部(地址:813高雄左營郵政第90199附119號信箱、電話:07-5836792、傳真:07-582648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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