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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4/2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親送:813高雄市左營區先鋒路9號,郵件寄送:80448高雄前鋒郵政46-29號信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屬軍事機關 採用軍事機關訂定之採購契約規範
廠商資格摘要
1、登記或設立證明。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該業登記證,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具有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投標時應具附件之資格文件):依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提供噴藥人員職前訓練證明(施藥人員須具下列其中一項之訓練證明,文件須清晰易辨識)。
A.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B.施藥人員訓練證明書(每三年應再訓練一次,證明書於本案履約期間須為
有效)。C.病媒防治業施藥人員訓練紀錄(含訓練計畫、受訓人員名冊、成績及講師資格證明;每三年應再訓練一次,於本案履約期間須為有效)。
3、廠商聲明書
4、押標金(抬頭:海軍陸戰隊指揮部)
(一)押標金金額:新臺幣144,000元。
(二)押標金有效期:採用繳納方式若涉有效期限時,其有效期限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30日。
(三)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並按投標須知規定檢附之。
5、餘廠商資格詳如招標文件載明。
附加說明
一、親自領取:請至海軍陸戰隊指揮部(高雄市左營區先鋒路9號)領投標處領取。
二、郵購者:檢附標單工本費100元(郵政匯票)寄左營郵政90199附134信箱(督察室採驗組收)及大型回郵信封(信封上請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自行考量郵寄時程及足額郵票,因例假日不受理,若因此延誤時間,本部概不負責)
標單領取時間
上班時間上午0800時至下午1700時止(每日上班時間)
三、電子招標文件版權為本部所有,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招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其他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者,疑義期3天(107年2月17日止) ,異議期10天(107年2月24日止),請依政府採購法以書面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受理機關: 海軍陸戰隊指揮部(地址:高雄左營郵政90199附134號信箱、電話:07-5836792、傳真:07-5826483)。
四、投標廠商投標標封請詳載註明:標的名稱、案號、廠商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統一編號,以利作業。
五、本案屬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者(開口式契約),請於附件(計畫)清單欄填寫(各項)單價,分項總價加總後以國字大寫填入全案預估總價,並將總價填入廠商報價單(如投標須知檔案附錄六),未填寫者以「不合格標」論。
六、為加速購案遂行,本案提早辦理先行開標,並保留決標,俟預算奉核後再行決標、簽約;如預算未奉核定,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予決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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