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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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標的如得標廠商履約狀況良好,無違反契約內容,甲方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商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期限為3個月,擴充金額以新臺幣960,750元為上限,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0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紙本招標文件每份新臺幣100元整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05號(海軍司令部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海軍司令部會客室(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05號);郵遞:臺北郵政37之52號信箱(以落地郵戳為憑)
履約期限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納稅證明,餘詳投標須知。
(2)具有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足以證明完成履約之驗收紀錄或結案公函等佐證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專人:海軍司令部會客室(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05號)
2.郵遞:請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郵遞區號及地址)、貼足快遞郵資(臺北市130元、外縣市150元),寄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05號(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後勤處補購組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或案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投標時效,本單位概不負責。
3.上網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1.疑義及異議受理單位: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後勤處;臺北中山郵政第90151附6號信箱;TEL:02-25336481;FAX:02-25339415;另檢舉受理單位、稽核受理單位及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詳見本案投標須知。
2.廠商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或異議,應於規定時間(疑義:110年11月16日,異議:110年11月25日),以書面向本處反映,逾時提出或未具名者不予受理。如以傳真提出者,請於傳真前、後電話通知(02-25336481),俾能及時收件處理。
【其他】
1.現場投、領標時間:上班日8時至17時止,等標期之末日以招標公告時間為主。
2.截止投標日、開標日如遇天災等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如期辦理時(以臺北市政府正式宣布政府機關因故停止上班為準),逕行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投標、開標;若有特殊情形者,另行公告或通知投標廠商。
3.本案押標金之抬頭/受款/益人或被保證/險人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後勤處」,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4.本案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總價新臺幣768萬6,000元)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判定不合格標。
5.本案禁用中國大陸地區(含港澳)產品,並禁止雇用中國大陸地區人士及非法外勞。
6.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7.本單位因停車格有限,為避免影響投標廠商開標進場權益,如有開車前來之廠商,請於當日開標前提早辦理入場登記,並可至附近付費停車場停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後勤處(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05號、電話:02-25336481、傳真:02-2533941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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