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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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山頂段2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陸軍後勤指揮部/陸軍後勤訓練中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8/1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陸軍後勤訓練中心(324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山頂段2號)會客室;郵遞:桃園平鎮山仔頂郵局第22號信箱;電子
履約期限
(1)乙方應自簽約日之次日起 60 個日曆天(含)內乙次將採購標的送達交貨地點完成交貨,於交貨前3個日曆天內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接收單位辦理目視驗收。 (2)目視驗收合格次日起5個日曆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2)納稅證明。
(3)餘詳如投標須知第四十一點。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投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者,應於112年5月3日前以書面提出(逾期提出疑義或不具名者不予受理。本中心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山頂段2號、陸軍後勤訓練中心、電話:03-4692709、傳真:03-4693593)。
2.本採購案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 112 年 5 月 12 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及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之期限,悉依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
3.截止投標日、開標日如遇天災等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如期辦理時(以桃園市政府正式宣布政府機關因故停止上班為準),逕行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投標、開標;若有特殊情形者,另行公告或通知投標廠商。
4.押標金受款人為「陸軍後勤訓練中心」。
5.投標時請檢附電子領標憑據(現場領標者免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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