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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履約期限將屆,預判新契約未能於111年1月1日前簽訂,經甲乙雙方同意得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期限以3個月或以金額新臺幣30萬元整為上限,甲方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逕洽原得標廠商以原契約條 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惟乙方需具備同本案採購計畫清單(18)備註(1)廠商資格且相關證照不得逾期(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或清理許可證、同意進場處理之証明或許可證、委託清除証明或許可證等)。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山頂段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山頂段2號
履約期限
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納稅之證明等。
(二)檢附縣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需檢附有效期限內之縣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廢棄物種類應含代碼:D-18或H-0001【一般垃圾】、D-07(廢木材)、D-02(廢塑膠)。
(三)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投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者,應於109年12月12日前以書面或傳真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疑義或不具名者得不予受理),另本採購案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109年12月21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及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之期限,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2.現場領投標時間上班日上午8時至1130時、下午1330時至17時。
3.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檢附該登記證,屬無效文件。
4.本案禁用大陸地區產品,並禁止僱用大陸地區人士及非法外勞。
5.本案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
6.等標期間現勘聯絡人(請前1日上午前電話協調):環保林小姐,電話:03-4692709。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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