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wawa0719x@hotmail.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3個月或以金額新臺幣29萬9,625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山頂段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山頂段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納稅之證明等。
(二)檢附縣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需檢附有效期限內之縣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廢棄物清除、處理或清理許可證,許可證廢棄物種類應含代碼:D-18或H-0001(一般垃圾)、D-07(廢木材)及D-02(廢塑膠);除清理許可證外,如未能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得以委託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等相關證明文件代之,如下:
1.清除機構投標之廠商需附與處理機構簽訂同意進場處理之証明或許可證。
2.處理機構投標之廠商需附與清除機構簽訂委託清除証明或許可證。(餘依清單及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投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者,應於107年12月14日1700時前以書面或傳真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疑義或不具名者得不予受理),另本採購案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107年12月24日1700時止,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及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之期限,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2.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可至本中心標單發售處查閱招標文件之書面內容。
3.現場領投標時間上班日上午8時至1130時、下午1330時至17時。
4.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檢附該登記證,屬無效文件。
5.本案禁用大陸地區產品,並禁止僱用大陸地區人士及非法外勞。
6.本案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但我國廠商得報列外國產品或勞務(中國大陸除外)。
7.等標期間工地現勘聯絡人(請前1日上午前電話協調):陳小姐,電話:03-4195815#348563。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