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dsl.ordcpd@msa.hinet.net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每份新台幣25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南投名間郵局2號信箱或專人送達南投縣集集鎮龍泉巷13號
履約期限
簽約日次日起至107年11月30日止或達本案契約預估金額上限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單位基於軍方特殊性及作業實需,參考主管機關範本,擇符合需要制訂採購契約通用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具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納稅證明等,餘詳如「投標須知」。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製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現場領標:請於上班時間至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南投縣集集鎮龍泉巷15號)領取,並當場以現金方式支付招標文件費用。
2.郵購領標:請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招標文件費用(郵政匯票【抬頭為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或現金)及於回郵信封貼足限時掛號郵資郵資139元,寄南投縣集集鎮龍泉巷15號「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收(信封上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或案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投標時,本中心概不負責。
3.電子領、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其他】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應於107年03月12日1700時或有異議請於107年03月20日1700時前以書面提出(逾期提出或未具名者均不予受理),疑義及異議受理單位: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電話:0492781711,傳真:049-2781408,地址:南投縣集集鎮龍泉巷15號)。
2.現場領投標時間:上班日上午8時至11時、下午13時至17時。
3.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廠商可至本中心查閱招標文件之書面內容。
4.因受機關代碼限制,網頁提示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後勤指揮部」者,均改為「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相關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及押標金抬頭均需書名「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5.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檢附該登記證,屬無效文件。
6. 採折扣率報價、折扣率方式決標。為開口式契約,採訂定折扣率底價方式,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規定,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決標後以折扣率計列契約,並以實際維修數量(材料)乘以折扣率計價付款,依原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之各分項預算(預估總價)及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全案)預估總價為採購上限。
7.交貨時間:
1、乙方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7個日曆天(含)內提供下列文件送交甲方代理人簽訂(審查),並將審查結果移由甲方作為通知乙方審查結果,審查合格後始可辦理後續施工作業。另倘若審查不合格,乙方得完成改善後重新提供相關文件後辦理複審,複審次數乙次為限,若經複審仍不合格,則依契約清單第16點辦理。
(1)依契約附件「承攬管理規則」(附件1)提供相關文件,並送交甲方代理人審查無誤後完成承攬管理規則簽訂事宜,並由甲方職安科實施書面審查無誤後於工作許可證用印。
(2)乙方應檢附本案「安裝工程綜合保險」證明,保障於履約期間內(承攬管理規則簽訂至全案驗收合格後),因執行本案造成人員體傷或死亡及其它財損之保險,保險對象為甲方、甲方代理人、乙方及第3人等所有義務關係人,保險地點為案內標的物作業地點,保險具體內容為甲方、甲方代理人、乙方及第3人等所有義務關係人,個人單次意外(體傷或死亡)保險及財損各為新臺幣500萬元(含)以上,本案自負額由乙方全額負擔。
2、機台勘估:乙方應於接獲甲方審查同意書面或電傳通知次日起7日曆天(含)內,依「零件清冊」(附件2)勘估機台需維修(含校驗)品項並填寫「勘估單」(附件3)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審查同意維修後,乙方始得進行備料交貨。
3、備料交貨: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書面或電傳通知次日起60日曆天(含)內,完成備料交貨並書面報驗,由甲方實施目視檢查及數量清點合格後,始可實施維修。
4、機台維修(含校驗):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書面或電傳通知目視驗收合格次日起60日曆天(含)內,依甲方書面同意之「勘估單」內容完成維修作業(含校驗及出具報告)並以書面方式報驗。每批次維修(含校驗及出具報告)工期均以60日曆天計算(最後叫修期限為107年8月1日止,若甲方代理人有任務需求,且年度預算尚未用磬,甲方代理人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繼續勘估機台及維修)。
5、機台校驗品項詳如「儀表校驗清單」(附件5),校驗由乙方會同第三公正單位實施委外校驗(檢驗機構:通過國內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或與TAF相互認證聯盟之國外檢驗機構,或國內其他委國外檢驗機構者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並由第三公正單位出具校驗報告正本乙式兩份直接寄送交甲方存查。(校驗報告由第三校驗公正單位提供,校驗相關費用由乙方支出,不另計費)。
6、契約有效期限:自簽約日次日起至107年11月30日止或107年度維護付款總額度達本案契約預估金額上限新臺幣300萬元整,本契約自然終止。
8.餘詳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陸軍後勤指揮部/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南投縣集集鎮龍泉巷15號;電話:049-2781711;傳真:049-278140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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