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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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每份新台幣10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南投名間郵局2號信箱或專人送達南投縣集集鎮龍泉巷13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11月30日止,餘詳附加說明9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單位基於軍方特殊性及作業實需,參考主管機關範本,擇符合需要制訂採購契約通用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檢附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執照乙張(須為投標廠商之員工)或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業證書。
(2)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3條規定:檢附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證書(照)。
(3)具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納稅證明等,餘詳如「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現場領標:請於上班時間至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南投縣集集鎮龍泉巷15號)領取,並當場以現金方式支付招標文件費用。
2.郵購領標:請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招標文件費用(郵政匯票【抬頭為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或現金)及於回郵信封貼足限時掛號郵資郵資139元,寄南投縣集集鎮龍泉巷15號「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收(信封上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或案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投標時,本中心概不負責。
3.電子領、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其他】
1.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 106年12月13日1700時前或有異議請於 106年12月22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9-2781711、傳真:049-2781408,地址:南投縣集集鎮龍泉巷15號。。
2.現場領投標時間:上班日上午8時至11時、下午13時至17時。
3.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廠商可至本中心查閱招標文件之書面內容。
4.因受機關代碼限制,網頁提示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後勤指揮部」者,均改為「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相關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及押標金抬頭均需書名「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5.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檢附該登記證,屬無效文件。
6.本案採折扣率報價、折扣率方式決標。為開口式契約,採訂定折扣率底價方式,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決標後以折扣率計列契約,並以實際維修數量(檢測、材料)乘以折扣率計價付款,依原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之各分項預算(預估總價)及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全案)預估總價為採購上限。
7.本案第一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已奉准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8.本案預算已公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0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總價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9.交貨時間:
(1)乙方應於簽約日次日起10個日曆天(含)內,完成職業安全衛生工程承攬管理規則(附件1)簽訂並經甲方代理人書面審查合格(甲方代理人書面審查期間為5日),檢附本案「安裝工程綜合保險」證明,保障於履約期間內(職業安全衛生工程承攬管理規則簽訂至全案驗收合格後),因執行本案造成人員體傷或死亡及其它財損之保險,保險對象為甲方、甲方代理人、乙方及第3人等所有義務關係人,保險地點為案內標的物作業地點,保險具體內容為甲方、甲方代理人、乙方及第3人等所有義務關係人,個人單次意外(體傷或死亡)保險及財損各為新臺幣500萬元(含)以上,本案自負額由乙方全額負擔,一併送交甲方代理人審查,並將審查結果移由甲方作為通知乙方審查結果,審查合格後始可辦理後續保養維修作業。另倘若審查不合格,乙方得完成改善後重新提供相關文件後辦理複審,複審次數乙次為限。若經複審仍不合格,則依契約清單第16點辦理。
(2)零件備料及維修:
a.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書面或電傳通知之次日起20日曆天(含)內完成消防設備維修項目備料交貨及檢附品質保證書及新品證明,並以書面報驗,由甲方實施目視檢查及數量清點。
b.乙方應自交貨品項驗收合格日起30日曆天(含)內完成消防設備維修作業,並繕造「維修紀錄表」(附件4)1式3份。
(3)年度檢測: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書面或電傳通知日次日起45日曆天(含)內,依附件2各式消防設備位置暨數量統計表完成檢測,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甲方代理人審查。
(4)契約有效期限::自107年1月1日(若簽約逾107年1月1日,則以簽約日次日起算)至107年11月30日止或107年度維修付款總額度達本案契約預估金額上限新臺幣60萬元整,本契約自然終止。
10.餘詳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陸軍後勤指揮部/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南投縣集集鎮龍泉巷15號;電話:049-2781711;傳真:049-2781408)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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