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dsl.ordcpd@msa.hinet.net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每份新台幣150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5/1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南投名間郵局2號信箱或專人送達南投縣集集鎮龍泉巷15號
履約期限
簽約次日起100日曆天內完成安裝,餘詳附加說明7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單位基於軍方特殊性及作業實需,參考主管機關範本,擇符合需要制訂採購契約通用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及納稅證明,餘詳如「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現場領標:請於上班時間至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南投縣集集鎮龍泉巷15號)領取,並當場以現金方式支付招標文件費用。
2.郵購領標:請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招標文件費用(郵政匯票【抬頭為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或現金)及於回郵信封貼足限時掛號郵資郵資72元,寄南投縣集集鎮龍泉巷15號「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收(信封上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或案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投標時,本中心概不負責。
3.電子領、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其他】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3月9日1700時或有異議應於106年3月20日1700時前以書面提出(逾期提出或未具名者均不予受理);疑義及異議受理單位: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電話:0492781711,傳真:049-2781408,地址:南投縣集集鎮龍泉巷15號)。
2.現場領投標時間:上班日上午8時至11時、下午13時至17時。
3.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廠商可至本中心查閱招標文件之書面內容。
4.因受機關代碼限制,網頁提示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後勤指揮部」者,均改為「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相關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及押標金抬頭均需書名「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5.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檢附該登記證,屬無效文件。
6.若採總價決標案件,決標後各項契約單價訂定依據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二者之比率調整,算式如下:各項契約單價=預算單價*(決標總價/預算總價)。
7.交貨時間:
一、乙方應自簽約日之次日起10個日曆天(含)內,完成勞工安全衛生工程承攬管理規則(附件5)簽訂並經甲方書面審查合格(甲方書面審查期間為5日),並檢附本案「安裝工程綜合保險」證明,保障於履約期間內,因執行本案造成人員體傷或死亡及其它財損之保險,保險對象為甲方、甲方代理人、乙方等所有義務關係人及第3人,保險地點為案內標的物作業地點,保險具體內容為甲方、甲方代理人、乙方等所有義務關係人及第3人,個人單次意外(體傷或死亡)保險及財損各為新臺幣500萬元(含)以上,本案自負額由乙方全額負擔,一併送交甲方審查,俟甲方完成書面審查合格後,以書面或電傳通知乙方始可辦理後續安裝拆除作業。
二、乙方應自簽約日之次日起60個日曆天(含)內依附件2「目視檢查表」完成備料交貨,檢附新品證明書(2015年7月份之後)、品質保證書(所交軍品品質、規格及功能與契約相符且可安裝於採購標的),並送達交貨地點完成交貨報驗,乙方應目視檢查合格日之次日起30個日曆天(含)內依附件1「規格清單」完成安裝作業,安裝期間由甲方代理人實施,施工前、中、後拍照存證作為乙方施工之依據,並於結案時檢附施工相關照片。
8.餘詳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陸軍後勤指揮部/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南投縣集集鎮龍泉巷15號;電話:049-2781711;傳真:049-278140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