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20桃園市中壢區成章一街2號(龍勝營區)
電子郵件信箱
6AC90752@mail.mil.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若有新契約未能於 115 年 1 月 1 日前簽訂,或契約有效期限屆滿前,支付價金將達契約預估總價時,甲方代理人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報請甲方採限制性招標,逕洽原得標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預估擴充期限為 3 個月,數量為 19.5 噸,金額以新臺幣 33 萬 5,400 元整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成章一街2號(龍勝營區)
開標地點
中壢區龍勝營區開標室(桃園市中壢區成章一街2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02/1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龍勝營區會客室或寄中壢內壢郵局第47號信箱
履約期限
自113年1月1日起(若無法於113年1月1日前決標則自簽約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資格(營業項目)應有「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或「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或廢棄物清理業
(J101090)」。
4.餘詳如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般廢棄物清除及處理」:各縣、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或清理許可證之任一資格。除清理許可證外,以清除機構投標之廠商須附與處理機構簽訂同意進場處理之證明及許可證,以處理機構投標之廠商須附與清除機構簽訂委託清除之證明及許可證;前述所有清除、處理、清理許可證,許可項目至少應含一般廢棄物(H-0002)或一般事業廢棄物(D-1801)乙項,其核准之「每月許可量」,應高於本案標的物每月預估數量。
其他: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案況聯絡人:總務處邱上士03-4690507
【通信領標】:
請以限時掛號郵遞至寄中壢內壢郵局第47號信箱(信封請註明案號及採購標的名稱),並檢附大型回郵信封(信封上請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限時掛號郵資43元);請自行考量郵遞及作業時間,凡因逾期寄達、標單工本費或回郵不足者,本部概不受理;如因回址錯誤、不清楚或領標過遲等其他情事延誤投標,由廠商自行負責。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請於公告之日至112年12月13日前提出,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規定以書面方式向本部提出,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請於公告次日至112年12月21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及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之期限,悉依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電話03-4607306、傳真:03-4503273、地址:中壢內壢郵局第47號信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