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ung700511@gmail.com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有效期限將屆,若有新契約未能於109年1月1日前簽訂,或契約有效期限屆滿前,支付價金將達契約預估總價時,經甲方代理人、乙方雙方同意,得報請甲方 辦理續擴充,擴充期限以3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三段800號
開標地點
中壢市龍山營區後勤處開標室(中壢龍岡圓環郵局旁)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12/2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中壢市龍岡路三段800號龍山營區會客室或寄中壢龍岡郵政4-23號信箱
履約期限
本案履約期間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含)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已有自製採購契約,其係參考主管機關範本,擇符合需要修訂
廠商資格摘要
(1)(第1組、第2組均須具備):A.廠商登記或設立。(2)投標廠商特定資格:A.第1組「一般廢棄物清除及處理」:各縣、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或清理許可證之任一資格。除清理許可證外,以清除機構投標之廠商須附與處理機構簽訂同意進場處理之證明及許可證,以處理機構投標之廠商須附與清除機構簽訂委託清除證明及許可證;前述所有清除、處理、清理許可證,許可項目至少應含一般垃圾(D-18)乙項。B.第2組「廢木材混合物清除及處理」:各縣、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或清理或再利用機構許可證之任一資格。除清理許可證外,以清除機構投標之廠商須附與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簽訂同意進場處理之證明及許可證,以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投標之廠商須附與清除機構簽訂委託清除證明及許可證,以再利用機構投標之廠商若本身具清除能力者,清除機具須經各縣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述所有清除或處理或清理或再利用許可證,許可項目至少應含廢木柴(D-0799或R-0701)其中乙項。
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山頂段358號 總務處高士官長,聯絡電話(03)4690507
【其它】:
【通信領標】:
請以限時掛號郵遞至寄中壢龍岡郵政4-23號信箱(信封請註明案號及採購標的名稱),並檢附大型回郵信封(信封上請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限時掛號郵資72元);請自行考量郵遞及作業時間,凡因逾期寄達、標單工本費或回郵不足者,本部概不受理;如因回址錯誤、不清楚或領標過遲等其他情事延誤投標,由廠商自行負責。
【疑義、異議】: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請於公告之日至107年10月18日1700時前提出,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規定以書面方式向本部提出,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電話03-4607306、傳真:03-4503273、地址:中壢龍岡郵政4附23號信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