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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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3 個月(金額新臺幣 60萬元),本案標的如預算金額用罄或未能於契約屆滿前完成次年度招標訂約作業,得延長契約3個月,屆時請准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山頂段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山頂段2號;郵遞:平鎮山仔頂郵局第22號信箱;電子:http//web.pcc.gov.tw。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餘詳如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以上許可證廢棄物種類應含代碼:D-18(一般垃圾)或H-002(事業員工生活垃圾),其核准之「每月許可量」,應高於本案標的物每月預估(11.25 公噸)數量,如未能同時具有清除許可證及處理許可證者,得以簽訂委託清除或處理等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A)清除機構投標之廠商需檢附與處理機構簽訂同意進場之証明或許可證。
(B)處理機構投標之廠商需檢附與清除機構簽訂清除証明或許可
其他:附加說明
1.廠商對投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者,應於113年4月15日前以書面或傳真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疑義或不具名者得不予受理),另本採購案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113年4月22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及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之期限,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2.現場領投標時間上班日上午8時至1130時、下午1330時至17時。
3.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檢附該登記證,屬無效文件。
4.本案禁用大陸地區產品,並禁止僱用大陸地區人士及非法外勞。
5.本案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
6.等標期間現勘聯絡人(請前1日上午前電話協調):余先生,電話:03-5902724。
7. 本案採開口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作數量計價付款(採購數量不受預估數量之限制),預算金額新臺幣478萬9,800元整,後續擴充3個月(新臺幣600000元整)。
8. 廠商得於投標時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陸軍後勤訓練中心;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山頂段2號;電話:03-4792709;傳真:03-469359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