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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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預估後續擴充期間為半年,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另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採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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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契約效期為兩年,為保證廠商誠信如實履約,故收取履約保證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馬公郵政90661號信箱
履約期限
本案履約期間自111年2月1日起(若簽約日期逾111年2月1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其營利事業登記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為經濟部編訂代碼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證照、開業證照、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需檢附最近一期繳納之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文件。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電器工程工業公會會員證(於開標日時仍為有效之證明文件,非特許行業規定或非主管機關規定應加入會員始能執業之行業毋須檢附)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驗收結算證明書會會驗結果報告單。 (5)廠商或其受僱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甲級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格證照。 (6)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如可程式控制器(PLC)相關原廠結訓證明(不限廠牌)。 (7)同「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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