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ac90774@mail.mil.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中市新社區華豐街137-1號(詳如附加說明)
開標地點
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後勤處(臺中市新社區華豐街137-1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6/12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餘詳採購計畫清單第7.交貨時間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餘同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工程、財物暨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第四十一點。
附加說明
1.報價及決標方式:本案採開口式契約,採單一折扣率(最多小數點後 2 位數)報價、單一折扣率決標,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規定,決標後依維修項目清單預算單價乘以折扣率為各項決標金額(小數點無條件捨去),並以預估總價新臺幣 590 萬元整為採購上限製作契約,後續以實作數量計價付款,契約內容所列數量為預估數量,僅供參考,廠商不得以該預估數量作為支付價金之依據,本部保留各項採購標的數量組合之權利。
2.履約期限: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餘詳採購計畫清單第7.交貨時間。
3.履約地點: 臺中市大里區、西屯區、后里區、烏日區、南屯區、神岡區、太平區、大雅區、新社區、潭子區
【領標方式及處所】:
1.現場領標:(1)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13日1700時週一至週五上午0800時至中午1200時,下午1400時至下午1700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受理(2)地點:臺中市新社區華豐街137-1號(興中山莊會客室),電話聯絡後勤處,本組派專人送達
2.通信領標:限於民國112年3月13日1700時前(臺中市新社中興嶺郵局落地郵戳為準)。信封外書寫收件人(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收件人地址(臺中市新社中興嶺郵局第6號信箱)及郵遞區號(42645);信封內裝入信紙(註明領標案號、案名)及回郵信封(註明領標人個人姓名、住址、電話);請自行考量郵遞及作業時間,凡因逾期寄達、標單工本費或回郵不足者,本部概不受理;如因回址錯誤、不清楚或領標過遲等其他情事延誤投標,由廠商自行負責。
3.電子領標:下載招標文件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4.現地會勘承辦人及電話:陳耕暉0975-052179、04-25810933
【標單補正】:
購領取標單文件請詳加清點,如有缺頁、影印模糊,應即辦理補正、更換,否則所投標單無效時,廠商權益受損應自行負擔。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本部會客室標箱。2.郵遞投標:臺中市新社中興嶺郵局落地郵戳為準。3.電子投標: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疑義、異議】: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請於民國112年3月6日內提出,或有異議請於民國112年3月13日內提出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方式向本處提出,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電話:04-25814625#532223、傳真:04-25816379、地址:42645臺中市新社中興嶺郵局第6號信箱。
【申訴受理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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