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ung700511@gmail.com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三段800號
開標地點
中壢市龍山營區後勤處開標室(中壢龍岡圓環郵局旁)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中壢市龍岡路三段800號龍山營區會客室或寄中壢龍岡郵政4-23號信箱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已有自製採購契約,其係參考主管機關範本,擇符合需要修訂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設立或登記合格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103條規定之不良紀錄者,且具有下列資格: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機關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他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濟部自98年4月13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3)餘同「投標須知」。
(4)按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30條分別明文:「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審議期主管之政府重大工程及轄內公有建築物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興辦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依專業需求,得依採購法第39條或第40條規定辦理」;另依政府採購法第39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廠商之關係企業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附加說明】:
【其它】:
地址: 新竹縣湖口鄉勝利路二段350號 承辦人: 邱奇上尉
聯絡電話: 03-5971995;0980975576
【通信領標】:
請以限時掛號郵遞至寄中壢龍岡郵政4-23號信箱(信封請註明案號及採購標的名稱),並檢附大型回郵信封(信封上請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限時掛號郵資72元);請自行考量郵遞及作業時間,凡因逾期寄達、標單工本費或回郵不足者,本部概不受理;如因回址錯誤、不清楚或領標過遲等其他情事延誤投標,由廠商自行負責。
【疑義、異議】: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請於公告之日至107年3月23日1700時前提出,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規定以書面方式向本部提出,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共藝術設置計畫依專業需求,得依採購法第39條
或第40條規定辦理」;另依政府採購法第39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
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
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廠商
之關係企業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電話03-4607306、傳真:03-4506885、地址:中壢龍岡郵政4附23號信箱。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