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20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三段800號(龍岡郵局旁營區)
電子郵件信箱
tung700511@gmail.com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契約有效期限自簽約日次日算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或價款支付已達契約預估總額)。契約有效期限屆滿後,若新契約未能於107年1月1日前簽訂,或契約有效期限屆滿前,價款支付已達契約預估總價時,若經甲方代理人及乙方同意,請准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期限以3個月為限,擴充金額以新臺幣108萬7,500為上限,並依原契約條款及計價方式執行履約,並得以行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三段800號(龍岡郵局旁營區)
開標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三段800號(龍岡郵局旁營區)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5/2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三段800號(龍岡郵局旁營區)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已有自製採購契約,其係參考主管機關範本,擇符合需要修訂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設立或登記合格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不良紀錄者,且具有下列資格: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證明文件、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他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濟部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2)檢附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3)餘同「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本部所屬各分庫駐地(詳附件四:聯絡統計表) 申購單位聯絡人:何忠信 0982-157-261
【其它】:
【通信領標】:
請以限時掛號郵遞至寄中壢龍岡郵政4-23號信箱(信封請註明案號及採購標的名稱),並檢附大型回郵信封(信封上請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限時掛號郵資72元);請自行考量郵遞及作業時間,凡因逾期寄達、標單工本費或回郵不足者,本部概不受理;如因回址錯誤、不清楚或領標過遲等其他情事延誤投標,由廠商自行負責。
【疑義、異議】: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請於公告之日至106年3月20日1700時前提出,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規定以書面方式向本部提出,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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