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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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山頂段2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陸軍後勤指揮部/陸軍後勤訓練中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8/1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陸軍後勤訓練中心(324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山頂段2號)會客室開標箱;郵遞:桃園平鎮山仔頂郵局第22號信箱;電子投標
履約期限
簽約日之次日起14個日曆天內開工,開工之日起120個日曆天完成所有施工項目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4.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當年度會員證(如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5.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投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者,應於112年5月4日時前以書面或傳真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疑義或不具名者得不予受理),另本採購案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2年5月12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及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之期限,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二、投標文件:本案採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下列投標文件應完全檢附,未完全檢附者以不合格標處理,並請書面密封於廠商自行準備之不透明信封或容器內「標封外部請書明廠商名稱、地址及(標的案號)或(標的名稱)」。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丙等(含)以上之綜合營造業投標。
4.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當年度會員證(如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委託或授權證明書。(負責人親自到場者,免附)
7.廠商投標報價單(須蓋公司大小章)、標單(須檢附總表、詳細價目表)。
8.押標金繳交收據或證明文件。(受款人為:陸軍後勤訓練中心)
9.「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之切結書。(附錄十九)
三、餘未盡事宜按標單、規格、投標須知及工程契約條款等規定辦理。
四、廠商投標前請依「投標廠商投標文件自我檢查表」(如投標須知附錄十四)反覆檢視投標文件,以免疏漏。
五、依據政府採購子法招標期限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六、投標時請檢附電子領標憑據(現場領標者免)。
七、押標金抬頭為:陸軍後勤訓練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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