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891金門縣金湖鎮金門郵政90675附6號信箱
電子郵件信箱
iris53280225@yahoo.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91金門縣金湖鎮太湖路一段61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2/2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金防部後勤處(金門縣金湖鎮太湖路一段61號)
履約期限
簽約日起7日曆天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20個日曆天內全部完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單位採購契約係參考主管機關範本,擇符合需要修訂。
廠商資格摘要
一、丙級綜合營造業〈含〉以上或土木包工業均可。
二、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近一期或二期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附加說明
一、 廠商對投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者,應於108年1月10日1700時前以書面或傳真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疑義或不具名者得不予受理)。
二、 投標文件:本案採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下列投標文件應完全檢附(缺件視為不合格標),並書面密封於廠商自行準備之不透明信封或容器內「標封外部請書明廠商名稱、地址及(標的案號)、(標的名稱)」。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投標報價單(以國字正楷填寫)、標單(含詳細價目表),廠商報價以「廠商投標報價單」為準。(廠商總價、決標金額,均以總價方式辦理。)
3.押標金繳交收據或證明文件。
4.廠商資格證明。
5.公共工程採購可能涉及之相關民事責任切結書1。
三、 餘未盡事宜詳如招標文件各項規定辦理。
四、 【領標方式及處所】:
1.現場領標:(1)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08年1月17日1700時週一至週五上午0800時至中午1200時,下午1400時至下午1700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受理(2)地點:金門縣金湖鎮太湖路一段61號(經洽大門衛哨),電話聯絡後勤處,本組派專人送達。
2.通信領標:限於民國108年1月17日1700時前(金門縣郵局落地郵戳為準)。信封外書寫收件人(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收件人地址(金門郵政63號信箱);信封內裝入信紙(註明領標案號、案名)及回郵信封(註明領標人個人姓名、住址、電話並貼足國內快捷郵資140元);請自行考量郵遞及作業時間,凡因逾期寄達、標單工本費或回郵不足者,本部概不受理;如因回址錯誤、不清楚或領標過遲等其他情事延誤投標,由廠商自行負責。
3.電子領標:下載招標文件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4.現地會勘承辦人及電話:聯絡人:孫維廷士官長、電話: 0912024838。
【標單補正】:
購領取標單文件請詳加清點,如有缺頁、影印模糊,應即辦理補正、更換,否則所投標單無效時,廠商權益受損應自行負擔。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本部大門衛哨投標箱。2.郵遞投標:金門縣郵局落地郵戳為準。3.電子投標: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疑義、異議】: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請於公告之日起3日(民國108年1月10日)內提出,或有異議請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方式向本處提出,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08年1月18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及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之期限,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